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2000-12-12批準 2001-06-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為了加強淺海石油作業中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災、爆炸及放射事故,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大港油田集團測井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盧世紅、陰慶文、張曉東、劉鳳華、聞寶日、曹西月、沙春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淺海石油作業的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運輸、存放、使用、廢物處理及事故處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淺海石油作業中使用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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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險箱
GB 8922—1988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GB 16358—1996 油(氣)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測井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SY 5436—1998 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定
SY 6204—1996 灘海測井作業安全規程
SY 6345—1998 淺海石油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發布 1984年1月6日實施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2號碼 1997年6月5日實施
3一般規定
3.1從事淺海放射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防護知識和健康條件,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要求,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
3.2從事淺海爆炸作業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4章、第28條的要求進行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3.3凡進入淺海地區進行放射及爆炸作業人員應符合SY 6345的要求。
3.4放射作業的單位及設備應符合 SY 6204—1996中3.1.3,3.1.4,3.1.5的要求。
3.5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應符合SY 6204—1996中第4章的規定。
3.6特殊爆破施工作業,應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批。
4運輸
4.1放射性物品的運輸
4.1.1放射性物品的運輸應設有專職護源工,并配有便攜式放射性劑量監測儀。
4.1.2護源工負責放射性物品的途中運輸、臨時停留、碼頭轉換等環節的監護管理。
4.1.3放射性物品應儲存在專用貯源容器內,貯源容器應放在運源箱內,運源箱應符合一級運輸包裝要求。
4.1.4運源箱應設置浮標及明顯的輻射標志,運源箱與浮標連線長度宜為15~20m。
4.2爆炸物品的運輸
4.2.1裝有爆炸物品的船舶,應按指定航線行駛,運輸船舶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4.2.2爆炸物品應有專人押運。押運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向船舶上所有人員講解所運輸物品的性質、危害及注意事項。
4.2.3爆炸物品運輸、裝卸過程中,嚴禁煙火。
4.2.4運輸雷管應使用專用雷管箱,雷管箱應符合GB 2702 的要求。
5現場存放
5.1放射性物品
5.1.1放射性物品應存放在專用釋放架上或指定區域,并設有警示標志。
5.1.2放射性物品使用前后應存放在貯源容器內。
5.1.3放射性物品由護源工負責保管,并做好使用記錄。
5.2爆炸物品
5.2.1爆炸物品應存放在專用釋放架上或指定區域。存放地點應配備滅火器材,并設有警示標志。
5.2.2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應分開存放。
5.2.3爆炸物品應設專人保管,負責發放登記。
5.2.4爆炸物品碼放應堅固牢靠,防止掉落或傾倒。
6使用
6.1放射性物品的使用
6.1.1放射操作人員穿戴齊全放射防護用品,并配戴個人劑量計。
6.1.2井場使用放射性物品時,應設立警示標志,劃定控制區域,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控制區。
6.1.3裝卸放射性物品時,應執行GB 8922—1988 中3.5的規定。
6.1.4在井口裝卸放射性物品時,應先蓋好井口。
6.1.5使用開放型放射性物品時,嚴禁灑漏。
6.1.6遇有大雨、大霧、6級以上風力等惡劣天氣及海況復雜時,應停止施工作業。
6.2爆炸物品的使用
6.2.1使用爆炸物品時,現場及附近應嚴禁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嚴禁進行動火作業。
6.2.2裝炮應選擇在離開井口3m以外的工作區,并設立警示標志。
6.2.3井壁取心器裝好后,巖心筒應向下放置。
6.2.4現場施工操作按 SY 5436—1998中7.3.1~7.3.7的規定執行。
6.2.5采用油管傳輸射孔作業,井口聯槍時嚴禁用液壓管鉗緊扣;對投棒引爆的射孔作業,確認或懷疑未引爆射孔槍時,應先撈棒后起油管。
6.2.6夜間不得進行工程爆炸作業。
6.2.7遇有大雨、大雪、大霧、6級以上風力等惡劣天氣及海況復雜時,應停止爆破施工作業。
7廢物處理
在作業中產生的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廢物(如被放射性污染的工具、器具、工作服;報廢及剩余的放射物品、爆炸品等),應運送到陸地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禁在淺海作業中自行處理。
8應急部署
在淺海區域應制定使用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應急計劃,并組織定期演習。
9事故
9.1發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應執行GB 16358—1996附錄A中規定。
9.2發生放射及爆炸事故,應按應急計劃要求實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