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3-1起執行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一般規定;3.環境保護;4.環境衛生等。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地址:北京宣武區廣蓮路5號;郵政編碼:100055)。
本標準參加單位: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青島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團、上海建工集團、天津建工集團、廣州建工集團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劉照源 阮景云 顧美麗 楊純怡 李生貴 蔡崇民 張佳 邊爾倫 孫維民 許月根 戴貞潔 高俊岳
目次
1 總則
2 一般規定
3 環境保護
3.1 防治大氣污染
3.2 防治水土污染
3.3 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4 環境衛生
4.1 臨時設施
4.2 衛生與防疫
本標準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 總則
1.0.1 為保障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業人員的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施工過程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各類疾病的發生,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標準所指的施工現場包括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
1.0.4 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一般規定
2.0.1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生活區劃分清晰,并應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2.0.2 施工現場必須采用封閉圍擋,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標有企業名稱或企業標識。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應設置工程概況牌,大門內應有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和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應選址合理,并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
2.0.5 在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防治大氣、水土、噪聲污染和改善環境衛生的有效措施。
2.0.6 施工企業應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為作業人員提供必備的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和培訓。
2.0.7 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特點,做好作業人員的飲食衛生和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煤氣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 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并應做好檢查記錄。
2.0.9 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應包括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2.0.10 施工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施工現場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環境保護
3.1 防治大氣污染
3.1.1 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3.1.2 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措施,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
3.1.3 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
3.1.4 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采取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采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
3.1.5 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堅實。水泥和其它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3.1.6 施工現場混凝土攪拌場所應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3.1.7 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3.1.8 施工現場應設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并應及時清運出場。
3.1.9 城區、旅游景點、療養區、重點文物保護地及人口密集區的施工現場應使用清潔能源。
3.1.10 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車輛的尾氣排放應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
3.1.11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3.2 防治水土污染
3.2.1 施工現場應設置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放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3.2.2 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3.2.3 食堂應設置隔油池,并應及時清理。
3.2.4 廁所的化糞池應做抗滲處理。
3.2.5 食堂、盥洗室、淋浴間的下水管線應設置過濾網,并應與市政府污水管線連接,保證排水通暢。
3.3 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3.3.1 施工現場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業自行對施工現場的噪聲值進行監測和記錄。
3.3.2 施工現場的強噪聲設備宜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并應采取降低噪聲措施。
3.3.3 對因生產工藝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超過噪聲標準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3.3.4 運輸材料的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裝卸材料應做到輕拿輕放。
4 環境衛生
4.1 臨時設施
4.1.1 施工現場應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開水房、文體活動室、密閉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設施等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所用建筑材料應符合環保、消防要求。
4.1.2 辦公區和生活區應設密封式垃圾容器。
4.1.3 辦公室內布局應合理,文件資料宜歸類存放,并應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4.1.4 施工現場配備常用藥及繃帶、止血帶、頸托、擔架等急救器材。
4.1.5 宿舍內應保證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m,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
4.1.6 施工現場宿舍必須設置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2層,嚴禁使用通鋪。
4.1.7 宿舍內應設置生活用品專柜,有條件的宿舍宜設置生活用品儲藏室。
4.1.8 宿舍內應設置垃圾桶,宿舍外宜設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區內應提供為作業人員晾曬衣物的場地。
4.1.9 食堂應設置在遠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4.1.10 食堂應設置獨立的制作間、儲藏間,門扇下方應設不低于0.2m的防鼠擋板。
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應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應做硬化和防滑處理。
糧食存放臺距墻和地面應大于0.2m。
4.1.11 食堂應配備必要的排風設施和冷藏設施。
4.1.12 食堂的燃氣罐應單獨設置存放間,存放間應通風良好并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4.1.13 食堂制作的炊具宜存在封閉的櫥柜內,刀、盆、案板等炊具應生熟分開。食品應有遮蓋。遮蓋物品應有正反面標識。各種佐料和副食應存放在密閉器皿內,并應有標識。
4.1.14 食堂外應設置密閉式泔水桶,并應及時清運。
4.1.15 施工現場應設置水沖式或移動式廁所,廁所地面應硬化,門窗應齊全。蹲位之間設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4.1.16 廁所大小應根據作業人員的數量設置。高層建筑施工超過8層以后,每隔四層宜設置臨時廁所。廁所應設專人負責清掃、消毒,化糞池應及時清掏。
4.1.17 淋浴間內應設置滿足需要的淋浴噴頭,可設置儲衣柜或掛衣架。
4.1.18 盥洗設施應設置滿足作業人員使用的盥洗池,并應使用節水龍頭。
4.1.19 生活區應設置開水爐、電熱水器或飲用水保溫桶;施工區應配備流動保溫水桶。
4.1.20 文體活動應配備電視機、書報、雜志等文體活動設施、用品。
4.2 衛生與防疫
4.2.1 施工現場應設專職或兼職保潔員,負責衛生清掃和保潔。
4.2.2 辦公區和生活區應采取滅鼠、蚊、蠅、蟑螂等措施,并應定期投放和噴灑藥物。
4.2.3 食堂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必須持身體健康證上崗。
4.2.4 炊事人員上崗應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應保持個人衛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制作間。
4.2.5 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飲水器具必須清洗清毒。
4.2.6 施工現場應加強食品、原料的進貨管理,食堂嚴禁出售變質食品。
4.2.7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職業中毒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施工現場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應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4.2.8 現場施工人員患有法定傳染病時,應及時進行隔離,并由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處置。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有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