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與環境大會全面討論了環境問題,特別是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問題,提議由各國簽署一項旨在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國際貿易公約,這標志著聯合國開始全面介入世界環境與發展事務,被譽為是世界環境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73年3月3日,有21個國家的全權代表受命在華盛頓簽署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公約》正式生效。
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各締約國政府間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貿易控制來切實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確保野生動植物種的持續利用不會因國際貿易而受到影響。《公約》制定了一個瀕危物種名錄,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這些物種及其產品的國際貿易,由此而使《公約》成為打擊非法貿易、限制過度利用的有效手段。《公約》要求各國對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活動,實行許可證/允許證明書制度,建立有效的雙向控制機制。這種機制使歷史文化傳統、社會發展水平、政治經濟利益不盡相同的國家都能接受并予以積極支持和合作,特別是能使消費國主動協助分布國防止其野生動植物的偷獵或非法貿易活動。
《公約》機構還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充分發揮海關和國際刑警組織在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環節上的監管和打擊走私犯罪的作用。世界海關組織成立了《公約》項目工作組,建立了龐大的野生動植物貿易中心數據庫,為各國海關加強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監管提供信息支持。國際刑警組織成立了打擊侵害瀕危野生動植物犯罪工作組,通過提供全球執法協作,加強對野生動植物走私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目前這三個組織已建立了廣泛的聯系協作機制,每年召開《公約》聯席會議,邀請有關國家代表參加。另外,《公約》還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公約》的執行,對不遵守《公約》條款或大會決議的國家,采取限定、暫停或號召其它國家終止與其貿易,或由締約國大會、常委會強制執行的措施。《公約》在成立28年來得到迅速發展,現已擁有152個成員國,在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方面取得的成就及享有的權威和影響舉世公認,已成為當今世界上最具影響力、最有成效的環境保護公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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