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是一項涉及建設規劃、工業建設總平面布置、環境衛生、衛生工程的綜合性標準,其目的是保證國家重點工業企業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污染物不影響居住區人群身體健康。本標準針對各類有害因素的特點,找出有害因素的發生、擴散、稀釋、衰減、降解特征,再根據最佳實用技術原則,即按照我國目前經濟水平可以達到的治理措施和維持管理措施,確定工業企業容許排放強度,最后選擇合適的大氣擴散模式和相應的參數,確定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湖北省宜昌市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玉鑫、邵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塑料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塑料廠及現有塑料廠的擴建、改建工程。現有塑料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塑料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衛生防護距離 health protection zone
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塑料廠衛生防護距離規定如表1所示。
3.2 塑料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以盡量減少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