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鉛蓄電池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現有鉛蓄電池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鉛蓄電池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標準內容
3.1鉛蓄電池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的平均風速規定為:
3.2鉛蓄電池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4監督與執行
本標準由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及環境保護監測站監督執行。
附加說明:
衛生防護距離 |
生 產 規 模KVA |
近五年平均風速,m/s | ||
<2 |
2-4 |
>4 | ||
<100000 |
600m |
400m |
300m | |
≥100000 |
800m |
500m |
400m |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青島市衛生防疫站、山東省環境衛生監測沾、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蔣福清、胡坤元、劉剛柱。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