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是一項涉及建設規劃、工業建設總平面布置、環境衛生、衛生工程的綜合性標準,其目的是保證國家重點工業企業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污染物不影響居住區人群身體健康。本標準針對各類有害因素的特點,找出有害因素的發生、擴散、稀釋、衰減、降解特征,再根據最佳實用技術原則,即按照我國目前經濟水平可以達到的治理措施和維持管理措施,確定工業企業容許排放強度,最后選擇合適的大氣擴散模式和相應的參數,確定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青島市衛生防疫站、山東省環境衛生監測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蔣福清、胡坤元、邵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及微丘陵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噪聲為主要污染因子的紡織、印刷、制釘、機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廠、軋鋼、鍛造、汽車及拖拉機制造、鋼絲繩廠等工廠企業。現有此類企業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衛生防護距離根據實際監測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及城建規劃部門共同確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氣型污染為主的化工、農藥、橡膠、制藥、造紙、金屬冶煉、火電站、采礦、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業企業。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 衛生防護距離 health protection zone
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按其生產規模、噪聲源強度以及噪聲治理措施的效果,規定如表1所示。
表1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值(點擊查看)
3.2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應采取綜合防噪聲措施,加強對生產性噪聲的治理,設計單位應按GBJ87-19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最大限度地降低噪聲源強度,使車間噪聲達到國家《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的要求。現有此類企業由于技術條件等原因在短期內還達不到國家《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要求者,亦應積極治理,降低聲源強度,并應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的要求。
3.3 以噪聲污染為主工廠企業在選址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聲障作用,在防護地帶內加強綠化,把噪聲污染布置在當地常年最小風向頻率方向的上風向,并應與職工宿舍保持足夠的間距。
3.4 標準中所列的噪聲源強系指離設備1m處的平均聲壓級[dB(A)]。
4 監督執行
凡本標準中未列入的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可用本標準中同類企業噪聲源強度相近似的衛生防護距離寬度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