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
當前,抗震救災工作正在緊張地進行。為切實消除安全隱患,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在抗震救災中引發二次災害,確保地震災區社會公共安全,現就加強地震災區民爆企業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管理
震災突發后,絕大多數民爆生產、銷售企業在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武警部隊的支持下,加強了庫房的安全保衛力量,但目前仍有個別庫房保衛力量不足,請與當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進一步加強溝通,增派保衛力量,嚴防民爆產品流失、被盜。
二、組織評估,加強對民爆產品庫房的安全管理
要組織專家對轄區內民爆企業受損的危險品庫房進行分析、評估。對于受損失嚴重、已不適合繼續儲存危險品的庫房,在近期要派專門人員進行監測,條件允許時,組織人員將庫內危險品轉移至符合安全儲存要求的倉庫儲存。
三、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的安全管理
要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要嚴格按照庫房核定的儲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嚴禁超量存儲;二是加強回收用戶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庫安全檢查并對其進行分類,禁止將不同類的民爆物品同庫儲存,在受條件限制,確需在同一倉庫存放兩種以上民爆物品時,應按《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8.2.7條中表1的規定執行。
四、做好企業復產的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在地震中生產線和安全設施受損的民爆企業如需恢復重建,應先組織專家對企業受損情況進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方案,且方案要經過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
企業恢復重建完成后,必須通過民爆安全評價機構的專項安評,并通過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后,方可正式恢復生產。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