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立法后評估問卷調查的通知
安監總廳政法函〔2013〕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實施以來,我國的經濟、法制、科技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礦山企業的經濟成份、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體制發生了變化,《礦山安全法》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目前正在組織修訂。為配合《礦山安全法》修訂工作深入開展,全面、客觀、準確了解《礦山安全法》中各項內容的合理性及其實施效果,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礦山安全相關法律制度,改進礦山安全工作,我們在立法后評估工作中設計了四套調查問卷(請直接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下載),請各單位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填寫,具體要求如下:
一、《調查問卷(一)》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發放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由安全監管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發放到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由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人員填寫。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填寫《調查問卷(一)》。
二、《調查問卷(二)》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發放給20-30家礦山企業,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填寫。
三、《調查問卷(三)》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發放給50-70名礦山企業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填寫。
四、《調查問卷(四)》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發放給50-70名社會公眾填寫。
五、各調查問卷原則上應當分別直接發放到被調查人員手中。
六、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在選擇調查對象時,應當覆蓋不同經濟發展狀況的地區、不同所有制性質和規模的礦山企業以及不同層次的人員,盡可能具有代表性。
七、各有關安全監管部門及礦山企業應當統計并上報參加填寫問卷調查人數及其所占單位總人數的比例。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調查問卷》紙質卷收集匯總后,于2013年4月20日前郵寄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聯系人及電話:劉陽,010-64463156<帶傳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