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規定。
(一)關于本條規定的含義
本條規定有四層含義:
1、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
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國家規定的易燃、易爆、放射、有毒、腐蝕等危險貨物的貨運。是貨運里的一種。
危險貨物主要是《危險貨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險貨物性質的新產品,也屬于危險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根據有關國家標準和汽車運輸的特點可以分為八大類: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三類:易燃氣體;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類:放射性物品;第八類:腐蝕品。
根據交通部1993年頒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交通部標準《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以及交通部頒布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有關規定,危險貨物由于其特殊的性質,其在運輸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為了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必須采取和普通貨物運輸不一樣的、特別是防護措施;二是,要區分不同類型的危險品確定相應的運輸車輛,對于非饈危險品的運輸必須采用相應的專用車輛;三是,危險貨物運輸對承運人有較高的要求,這既包括對企業的整體要求,也包括對具體承運人員的要求;四是,由于危險貨物滋生的穩定性是處在一定的臨界點,在運輸、裝卸、存儲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否則易產生事故;五是,嚴禁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
2、本條規定的條件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應當具備四項,這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備這些條件的,才可能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1)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一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要求;二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都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要求,懸掛危險品運輸標志,禁止無村志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三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槽罐車,其罐體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持有質檢部門頒發的有效“容器檢測證書”和“檢驗合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件》第36條規定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國家標準《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體(罐體)通用技術條件》,是對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進行檢測的重要依據。禁止使用活動罐體車輛運輸劇毒、易燃液體及氣體貨物;四是,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五是,拖拉機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六是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之外的危險貨物。
(2)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這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這里所說的“通訊工具”,是指為了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而配備的用于向車主、貨主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報警),請求援救的通訊聯絡設備,如移動電話、衛星定位系統等。
(4)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特點和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和操作的規程,車輛及贓物 維修、監測、檢查制度,安全學習制度,事故應急處理制度等。
3、本條規定的條件不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所應當具備的全部法定條件
本條規定使用了“還應當”一詞,且本條規定的位置排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后,意思是除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外,同時必須具備本條(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不僅要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從事一般貨運的行政許可條件,還具備本條(即第二十四條)針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性作出了特別規定。除去本條(即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重復的內容,如檢測合格的車輛,經考試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其他規定應當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如:(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2)有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為超過60周歲的駕駛人員;(3)對駕駛人員考試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
4、除了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外,不得對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附加其他行政許可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使用了“應當”一詞,除含有“必須”的意思外,還包含“只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除了本條規定的四項條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條件。
(二)關于規定本條內容的理由和意義
1、維護公共安全
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相比較,其最大特點是危險性,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如在運輸中稍有不當,便極為容易發生重大事故,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本條規定了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除應當具備一般貨運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條件。其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
2、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行政許可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但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應當是防范和控制危險或者風險的功能。本條設定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制度應當諳這一功能的典型體現。眾所周知,危險貨物運輸是在一切運輸中最具危險性的活動。其運輸行為和后果關系到社會公共安全、社會公共秩序、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和人命財產安全,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完全符合行政許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確的“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
3、與有關行政法規相互協調
國務院制定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作了專章規定,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件》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地細化,明確規定了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利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認定制度的實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及旅客運輸相比,由于其貨物的特殊性質,對安全工作的隱患威脅較大,因此對其相關的車輛、設備、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更高、更嚴。其中,除了對駕駛人員要規范從業資格外,還要求對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對上述三類人員的從業資格都進行必要的規范,有利于加強促進危險貨物運輸在裝卸、運輸、保管的全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