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什么規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模式不適應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大量輕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處理,造成交通堵塞。據統計,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僅造成車輛及少量物品損失的輕微交通事故,這些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都必須等侯交通警察到現場來處理,造成道路堵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離現場和必須撤離現場的規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既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則,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借助社會保障機制解決了損害賠償問題,符合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和時間效率至上的觀念;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實踐來看,實施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對于提高事故處理工作效率,解決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辦案質量,更好地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