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1日電 (記者沈路濤、田雨) 近年來,個別地方政府給交管部門下達罰款任務,后者則將罰款數額分解給上路執法的交警,完不成任務就沒有獎金,結果讓過往的司機苦不堪言。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法律還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