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實施行政監督的規定。
行政監督是人民政府內部實施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實施的監督。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由人民政府內部的專門監察部門實施的監督;二是由人民政府部門內部的監察機關對本部門實施的監督;三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實施的監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我國的行政監察機關是指國務院監察機關(監察部)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各級監察機關對同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同級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督;主要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等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
命令中的問題,有權對他們的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提出監察建議或者監察決定,并有權受理有關的控告;檢舉和申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屬于人民政府系列的公務人員,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2.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根據有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立督察機構及警務督察隊,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督察可以根據督察內容,采取隨警督察、重點督察、專項督察等方式。督察機關對于違法、違紀的人民警察,可以采取糾正其行為、扣留其武器、警械、警車、警用標志和帶離現場等措施,并向有關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屬于公安機關的一部分,負責維護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理應接受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監督。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是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作,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3.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所以,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具有監督的職責和權限。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及時撤銷或者變更下級機關作出的錯誤的處理或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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