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規定。
1.依照本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需要掌握專門的交通知識,具備—定的交通技術分析水平,而目前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擁有這種技術力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這種職責的結果則表現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否則應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2.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依據是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時,應當嚴格以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而收集的證據和有關專門機構作出的檢驗、鑒定結論為依據,不得攙雜主觀判斷或者其他間接證據。
3.交通事故認定的內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重要依據。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民事訴訟中證據一種,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實,是否具有關聯性,還應當由人民法院在質證、認證過程中進行審查,對公安機關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糾正。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責任大小時,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確有錯誤的,可以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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