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交通警察對于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規定。
一、交通警察應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恢復交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有關交通事故的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直接接到有關交通事故的報警,應該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如果因為其他緊急公務不能趕赴現場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派其他交通警察處理。
2.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后,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組織對傷員采取適當的急救措施,對于傷勢嚴重的,要組織送往醫院搶救。在搶救傷員的工作完成后,交通警察應采取清除障礙、疏導圍觀人群等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二、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是交通警察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時承擔的重要工作。通過勘驗、檢查、收集證據麗知悉的情況,對于正確再現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以及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均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因此交通警察在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做到客觀、真實、準確和全面。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首先要了解現場保護和變動情況,巡視現場,了解現場的概況,確定現場范圍,根據現場情況確定現場勘查方案,勘查方案確定后,根據方案首先進行靜態勘查,不改變車輛、物體、痕跡的狀態和位置,運用記錄、攝影、錄相、繪圖等手段,如實記錄現場的原始狀態。其目的是確定現場方位,現場中人、物、痕跡的位置及相互間關系,然后進行動態勘查。動態勘查是為彌補靜態勘查的不足,對車輛、物體等加以移動、翻轉、比對,其目的是發現和搜集在靜態勘查中款能發現的痕跡和物證。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事故車輛,但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定。
正確檢驗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以及其他專業問題,對于認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以及其他專業性問題進行檢驗,經常會涉及到很多專門的知識;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往往不具備這種專門知識;因此本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由于鑒定結論是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重要依據,也是交通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對于責任的認定往往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本法規定鑒定結局要由鑒定人簽名,以便鑒定人認真做好鑒定工作,同時也便于在進行訴訟時通知鑒定人出庭就鑒定問題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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