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處理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車輛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通行時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屬于本法規定的交通事故。車輛在這些場所以外,如鄉(鎮)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專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的事故,則不屬于本法規定的交通事故。
在各種車輛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中,交通事故發生最頻繁、造成的人員和經濟損失最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處理,主要針對的也是交通事故。同時,交通事故具有典型性,其處理原則和方法基本上適用于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另外,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比較輕微,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及成因一般也不存在較大的爭議。考慮到這些情況,本法沒有專門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辦法,而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而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進行相關的組織搶救傷員、恢復交通、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以及制作事故認定書和應當事人要求進行調解等工作。由于本法規定的是“參照執行”,這就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此類事故提供了必要的裁量空間,有利于對此類案件的高效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無限的自由裁量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本法的原則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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