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進行搶救以及搶救費用的支付的規定。
1.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搶救,是醫療機構必須履行的義務,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拖延履行該項義務。
由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搶救要求迅速、及時,而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定時間。如果醫療機構因未及時收費用而拖延搶救,對保障傷員得到及時搶救是十分不利的。在本法制定以前,確實曾經發生過有些醫療機構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搶救的情況,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此,本條特別規定了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及時搶救義務,本法施行后,任何拖延救治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2.肇事車輛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被保險人的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人身傷亡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的法律制度。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通過保險機制轉移和分散風險,不僅可以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時的救助和賠償,減少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不安定因素,而且事故與保費掛鉤的經濟杠桿作用也可以強化駕駛人安全意識。應當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僅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限。
3.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用于墊付未參保的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以及交通事故中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搶救費用。事后,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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