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水利局關于印發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用地內雨水資源利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用地內雨水資源利用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水利局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用地內雨水資源利用的暫行規定
為充分開發利用雨水資源,緩解本市水資源緊缺狀況,減輕市區和城鎮等地區的排水壓力,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含各類建筑物、廣場、停車場、道路、橋梁和其他構筑物等建設工程設施,以下統稱為建設工程)均應進行雨水利用工程設計和建設。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中水利用設施的新改擴建設工程,必須同時考慮建設雨水利用設施。
二、雨水利用是指針對因建設屋頂、地面鋪裝等地面硬化導致區域內徑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對雨水進行就地收集、入滲、儲存、利用等措施。
三、雨水利用工程的設計和建設,以建設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水總量為標準。
徑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發和入滲后剩余的水量。外排水總量是指建設區域內因降雨產生的排入市政管網或河湖的總水量。
四、雨水利用應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滲和貯存利用等方式。
(一)如果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建筑物屋頂,其雨水應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等進行蓄滲回灌或者引入儲水設施蓄存利用。
(二)如果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建設工程的庭院、廣場、停車場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車道等,應首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鋪裝,或建設匯流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蓄滲回灌或引入儲水設施蓄存利用。
(三)如果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利用設施。
五、建設工程的附屬設施應與雨水利用工程相結合。景觀水池應設計建設為雨水儲存設施,草坪綠地應設計建設為雨水滯留設施。
用于滯留雨水的綠地須低于周圍地面,但與地面高差最大不應超過20厘米。
六、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對建設工程的雨水利用進行專題研究,并在報告書節水篇章中設專節說明。
雨水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建設費用可納入基本建設投資預、決算。
七、規劃、建設和節水管理部門對雨水利用工程的設計、建設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雨水利用設計標準和本規定進行規劃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有關部門審查的施工設計圖建設雨水利用工程。擅自更改設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并由市建委負責監督執行。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節水管理部門不得核定用水指標,供水部門不得供水,并由市節水辦負責監督執行。
八、未按要求設計建設雨水利用工程的,屬于設計責任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處理;屬于施工、監理責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處理;屬于建設業主責任的,由節水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
九、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確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運行。對長期不能使用的,節水管理部門應限期建設單位進行修復,并核減建設單位的用水指標。
十、鼓勵并規范開發利用雨水。
建設單位在建設區域內開發利用的雨水,不計入本單位的用水指標,且可自由出售。在規劃市區、城鎮地區等修建專用的雨水利用儲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減免防洪費。辦理防洪費減免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水利局、市計委聯合制定。
十一、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