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鄭州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鄭州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查處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遏制煤礦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關于舉報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安監總辦字〔2005〕13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豫鄭〔2008〕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煤礦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及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其發現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煤礦非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舉報:
(一)非法煤礦。即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未按有關程序批準,擅自建設的。
(二)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即取得有關證照,但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拒不執行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處理決定的。違反依法作出的停產整頓、停止作業決定而擅自進行生產,多井出煤或兩井出煤生產,技術改造礦井邊生產邊技改或只生產不技改的。
(三)依法應關閉礦井或井筒沒有按照有關標準關閉到位或死灰復燃的。
(四)作業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強令礦工冒險作業的。
(五)沒有落實礦長跟班下井制度,或下井登記檔案造假的。
(六)煤礦企業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特殊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
(八)舉報煤礦其他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的。
(九)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沒有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的: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超限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
7.超層越界開采的;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事項。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傳真、網上等方式,向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進行舉報,也可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設在鄭州市煤炭管理局,地址:鄭州市嵩山南路22號,郵編:450015,舉報電話:67176808,舉報傳真:67176800,舉報網址:http://61.163.246.71//zzsmkkq/。
第七條 舉報受理及交辦查處
(一)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詳細住址等情況,以便及時與舉報人聯系。
(二)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接到舉報后,根據性質進行分類,屬一般情況的,直接批轉相關單位或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屬緊急情況的,立即批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同時上報市政府;屬重大情況的,立即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市政府。
(三)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負責舉報事項的登記、督辦、統計、報告等工作。實名舉報的事項,相關單位或部門核查處理后,由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
(四)各類舉報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八條 實名舉報本辦法
第四條規定情形,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情況給予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獎勵,匿名舉報的事項只核查,不給予獎勵。
(一)舉報煤礦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舉報人5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二)舉報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或隱瞞煤礦一般事故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
(三)舉報隱瞞煤礦較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的獎勵;
(四)舉報隱瞞煤礦重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的獎勵;
(五)舉報隱瞞煤礦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后舉報的只給予答復,不再給予獎勵,舉報時間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共同給予獎勵,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一條 舉報人的獎金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化監督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和第八條規定,提出獎金數額,由市財政局負責發放。
第十二條 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舉報上述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由市財政設立專項經費5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的單位、部門和個人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
第十五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嚴禁虛假舉報、惡意舉報。對核查落實舉報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報復他人的不實舉報,依法移交相關機關追究責任。對利用虛假舉報騙取獎金的,責令退回所騙取的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受理、核查和獎金發放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工作不認真,沒有按照規定時限上報辦理或核查的;
(二)對受理調查核實的舉報事項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或不提交書面核實材料以及應查處而不進行查處的;
(三)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四)沒有為舉報人保密,泄漏舉報人信息的;
(五)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七條 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縣(市)煤礦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