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連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能夠及時、準確地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施工現場實際,市建委、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制定了《大連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大連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能夠及時、準確地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其責任認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工程的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該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承擔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對該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費用的也應承擔管理責任。
第四條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分別編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分別對由于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負責。總承包單位還應對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對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因專業分包單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總承包單位應負相應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負相應責任:
(一)工程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二)建設單位違章指揮的;
(三)提出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等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的;
(五)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其承包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建筑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對提供的勘察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勘察單位應負相應責任。
第七條 設計單位在工程設計中采用新結構、新材料和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時,未在設計文件中作出特別說明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的措施建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單位應負相應責任。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
(二)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的;
(三)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單位提供與分包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分包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五)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六)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機械、機具或勞動防護用品的;
(七)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八)施工作業點安全防護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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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分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一)不服從總承包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三)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
(四)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機械、機具或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六)施工作業點安全防護存在缺陷的。
第十條 監理單位未依法履行下列監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負相應監理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認真審查的;
(二)未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進行審查的;
(三)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四)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安全隱患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十一條 同一施工現場使用2臺以上塔吊的,總承包單位應編制多塔作業安全措施,并承擔相應責任。因多塔作業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相鄰工地的相鄰塔吊應當按規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應確保塔吊之間的安全距離。因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作業人員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護設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護設施人員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進行交叉作業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由于交叉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下列不同情況,由有關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其他施工單位有交叉作業時,建設單位未負責協調、組織制定和落實方案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管理責任。
(二)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包單位未負責協調、組織制定和落實方案的,由總包單位承擔管理責任。
(三)分包單位不服從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管理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由于前期施工質量缺陷或隱患造成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租賃使用的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負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 封閉廠區內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建筑工程,其生產安全事故由該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其傷亡事故控制指標由該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后偽造事故現場、故意拖延或隱瞞不報,致使事故現場被破壞或事故原因難以查清的,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認定的其它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