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由沈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起草的《沈陽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經市政府審核同意,現予以發布,請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危害,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沈陽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表彰,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職責,全面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責任,并 依法對本單位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審定、簽發。
(二)依法建立適應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及時發現、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并按有關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備案。
(六)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督促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辦理安全生產等相關審驗手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八)依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任職資格培訓,并組織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六個層面:
(一)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 生產經營管理層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中層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各類專項工作負責部門和人員的專項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安全生產檔案,原始記錄和臺帳,應按規定如實填寫,保存備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逐級檢查制度;
(五)事故隱患報告排查、整改和舉報獎勵制度;
(六)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十一)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單位安全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企業全年經費預算,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遼寧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要確保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有效投入實施,做到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項使用。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和工藝的更新以及技術檢測、檢驗、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費用;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五)整改安全事故隱患;
(六)重大危險源評估(價);
(七)辦理安全生產“三同時”、安全生產許可證、評價(估)和評審及技術咨詢費用;
(八)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
(九)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藥品及救援保障費用;
(十)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和檢查費用;
(十一)安全生產會議和學習考察費用;
(十二)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十三)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費用;
(十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督促本單位加強安全生產檢查,消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要以崗位自查、自糾制度為基礎,通過檢查及時消除違章、消除隱患,對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分別制定出防范措施,制訂整改計劃,限期解決。要建立本單位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每次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列入檔案,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 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 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各類事故隱患;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該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處理措施,制定的應急預案和措施應該立足“應急在一線,響應能聯動”為原則,以一線操作崗位為重點全方位涵蓋本單位各個階層和部位。制定的預案必須通過審定并予以發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同時,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不斷進行修改予以完善,確保應急預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之內(或指定某部門人員)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和任免掛鉤。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績效量化考核體系,加強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考核結果應當與相關人員職務任免、收入分配等掛鉤。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進行述職。述職報告由本人簽字后向所在地安全監管管理部門備案。(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到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述職)。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沈陽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考核標準》,對管轄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每年不少于兩次的日常檢查考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對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隱患排查治理等專項進行抽查。
日常監督考核及專項抽查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主要依據。年終考核可分為先進、達標、不達標。(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述職考核可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高度重視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機構建設、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治理有突破;安全培訓、安全文化建設有創新且無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應當評為先進。
對考核成績先進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按本人當年三個月工資予以獎勵,并有資格獲沈陽市安全生產勞動模范。
第十七條 能夠履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定期組織其有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安全機構健全,較好地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安全文化建設活動,且至少兩年之內未連續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視為達標。
述職考核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按本人當年兩個月工資予以獎勵,并有資格獲沈陽市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職責履行達不到要求,安全投入不足,各項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訓、安全教育不到位或連續兩年以上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的,視為不達標。
對考核不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獲市級以上先進榮譽稱號(市級勞動模范、五一獎章等)。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連續兩年以上履職考核不達標,由安監部門向其任職和授權機關提出降職或免職建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息網絡設立主要負責人述職考核結果曝光臺,將主要負責人履職考核結果予以公示,供社會檢索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死亡3至9人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將依據事故處理調查結果,由其有關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對發生死亡10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將依據事故處理調查結果,由監察機關或管理機關給予降職、免職等處分,構成違法行為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