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倉庫、集貿市嘗商場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內安排員工集體住宿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確定責任人進行統一管理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營業、使用時對公共建筑進行外墻保溫施工作業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未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或者在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處罰。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保安消防隊是指鎮人民政府建立,由保安聯防隊員組成,承擔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消防組織。
志愿消防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由所屬人員志愿組成,志愿承擔本單位或者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民間消防組織。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滅火器材維修等業務的單位或者組織。
自動排煙窗是指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具有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現場手動開啟功能的排煙窗。
第五十五條 軍事單位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利用軍事單位的非軍事設施對社會公眾開展經營活動的消防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 1 日起施行。2005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徐州市消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