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順市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實現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安順市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順市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實現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是指就有關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約請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談話的制度。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年度內所在縣區、所在行業發生2次較大事故(非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按5人以上計),所在企業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對所在地區、所在行業存在的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違法行為打擊不力,導致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同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且死亡人數合計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
(五)年度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的。
(六)對國家、省、市公告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因組織領導、措施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任務的。
(八)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經舉報查實的。
(九)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專項整治或無相應措施的。
(十)有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對有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約談,由市安委辦(市安監局)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約談主持人進行約談。
約談對象為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時,由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安監局組成約談小組,可以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和市人民檢察院參加。約談對象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時,由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市委企業工委和市國資公司組成約談小組,可以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和市人民檢察院參加。
第五條 約談以座談會的形式進行。約談前,由市安委辦(市安監局)書面通知被約談人,告知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約談內容,被約談人應按時參加約談。
第六條 約談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主持人向被約談人指出其所在地區、行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被約談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進行陳述。
(三)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所轄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詢問,被約談人應實事求是回答所提詢問。
(四)約談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五)形成約談會會議紀要。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根據約談會提出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參加約談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并抄送市人大、市政協和市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對約談會提出的要求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安委辦予以通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當年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并對其所在地區、所在部門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九條 約談后,因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重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談話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