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楊凌示范區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陜西省環境保護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楊凌示范區環境保護局要加強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和管理工作,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促使相關企業盡快完成安裝,并迅速與省監控中心平臺聯網,對安裝和聯網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幫助予以解決。對那些至今不按規定安裝自動污染源監控設施或不按要求與環境保護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的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單位要進行處罰,暫停這些單位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批手續,停止撥付所有環境保護資金,并在適當范圍予以通報批評。
二、為了保證今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正常和穩定運行,請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楊凌示范區環境保護局按本規定要求,務必于六月五日前將本地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營工作的計劃、社會化運營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報我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陜西省環境保護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是指從事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我省實行有資質的專業化運行單位的社會化運行方式。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重點污染源(包括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活動。
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國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制定實施細則,設區市和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為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規范化運行,我省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通過招標每個設區市可分別選擇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營資質證書的運行單位一家或兩家單位分別對本轄區的大氣、水質污染源自動監控進行社會化運行。
運行合同正式簽署或變更時,運行單位須將合同正式文本于1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我省轄區內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選型、安裝、運行、審查、監測質量控制、數據采集和聯網傳輸,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我省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規定。
第九條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以及燃煤發電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按照相關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后方可正式運行。其他污染源的自動監控設施經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方可正式運行。
第十條所有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中介機構進行崗位培訓,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和管理。
第十一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向其報送承運設施運行狀況報告和監測數據,定期在省和所在地設區市環保部門的網站上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監測數據傳輸網絡正常運行等制度。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第十三條運行單位應當保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測數傳輸網絡的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運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并取得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設施的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標準,監測數據傳輸出現故障及時和有關部門聯系進行維修。
第十四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按采取人工采樣監測方案及時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不得損壞設施或蓄意影響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委托單位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對設施運行單位進行監督,提出改進服務的建議;
(二)應為設施運行單位提供通行、水、電、避雷等正常運行所需的基本條件。因客觀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時,需提前告知運行單位,同時向設區市和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配合做好相關的應急工作;
(三)舉報設施運行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運行單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的正常傳輸;
(五)不得將應當承擔的排污法定責任轉嫁給運行單位。
(六)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承運單位支付運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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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單位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規定程序和途徑取得或放棄設施運行權;
(二)不受地域限制獲得設施運行業務;
(三)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及監測數據至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單位的監控中心;
(四)舉報排污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無條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污染源監測設施運行情況和相關監測數據。
(五)對運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運行水平。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行使以下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權:
(一)社會化運行單位是否依法獲得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是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從事運行活動;
(二)社會化運行單位是否與委托單位簽訂運行服務合同,合同有關內容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并得到落實;
(三)運行單位崗位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崗位培訓;
(四)運行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五)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聯網,并準確及時地傳輸監控信息和數據;
(六)運行委托單位是否有影響運行單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是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情況。
(七)運行委托單位和運行單位是否有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省級和設區市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每半年對自動監控設施進行一次比對監測,并將設施調正至國家規定的正常范圍。
第二十條運行委托單位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標準進行比對試驗等監測工作,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機構確認責任單位,并由責任單位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出現檢查不合格的情況,可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運行監督管理權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
(二)不得無故干預運行單位的正常運行業務;
(三)為運行委托單位和運行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及謀求個人和單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
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或組織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于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采集、傳輸數據而不及時上報或不及時修復不能保證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運營企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并限期其退出我省轄區的運行市場。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