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尾礦庫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尾礦庫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責任,提高尾礦庫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筑壩攔截谷口或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或工業廢渣的場所(即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等安全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采取屬地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全省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監督管理。
(二)尾礦庫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中央在甘和省國資委直接管理企業的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所在地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市屬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所在地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市屬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由各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四條 企業應落實新建、改擴建尾礦庫的安全管理責任。新建、改擴建的尾礦庫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手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嚴禁邊建設邊使用。
(一)尾礦庫的設立,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中須明確尾礦庫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的影響,特別是對下游的安全影響;地質、水文及周邊環境對尾礦庫的安全影響;預防和控制尾礦庫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等。尾礦庫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專家論證結論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尾礦庫建設項目須進行設計,其安全專篇須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并對尾礦庫壩體位移和浸潤線觀測設施進行明確設計;對落實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安全對策措施情況進行說明。安全專篇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和方可施工。無設計或者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尾礦庫的設計單位、設計人對設計負終身責任。
(三)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四)尾礦庫的安全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理。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監理和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五)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六)尾礦庫竣工后,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運行,未經驗收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投入運行。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尾礦庫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時,須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及設計修改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主要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施工記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有關資料、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等資料。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尾礦庫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進行驗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條 尾礦庫隸屬的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執行尾礦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尾礦庫安全運行,督促、檢查尾礦庫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演練本單位及尾礦庫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尾礦庫運行安全事故和重大隱患。
第六條 尾礦庫的管理,須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尾礦庫運行每班必須確保都有專職安全檢查人員。
第七條 尾礦庫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危險源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尾礦壩的位移、洪水、浸潤線、地下水監測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尾礦庫工程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尾礦庫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 尾礦庫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企業要強化尾礦庫的汛期巡檢和值班制度,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在汛期要24小時跟班作業。企業要協調尾礦庫下游政府及相關單位建立汛期應急聯動機制,并保證尾礦庫與下游政府及相關單位的通訊暢通。
第十一條 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二條 尾礦庫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須有從事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1/2~2/3最終設計壩高時,須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以驗證現狀及設計最終壩體的穩定性,確定后期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 建立在用尾礦庫年度檢查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企業要將上一年度尾礦庫的運行安全情況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權限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提交檢查的材料有:
(一)上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
(二)尾礦庫基礎資料,包括尾礦庫現狀地形圖及下游有關資料、水文氣象資料、尾礦庫(壩)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含堆積壩物理力學指標)、尾礦庫運行管理(含環境保護、事故及其處理情況)資料、尾礦的化學成分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財務報表;
(四)尾礦庫放礦筑壩、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安全檢查記錄;
(五)尾礦庫大壩位移和浸潤線定期觀測記錄,尾礦庫周邊環境定期安全檢查記錄;
(六)尾礦庫安全設施、設備定期檢測、檢查記錄;
(七)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清單,應急救援演練記錄和整改情況;
(八)尾礦庫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九)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員工培訓教育情況;
(十)尾礦庫事故情況,包括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隱患整改情況以及責任追究情況;
(十一)尾礦庫安全技術改造和安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藝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企業提交的尾礦庫檢查材料進行現場抽查,抽查項目不得少于30%。對在抽查中發現問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暫扣企業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其限期整改。各市(州)、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年度4月底以前將轄區內尾礦庫的年度檢查情況逐級上報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十七條 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尾礦庫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企業根據尾礦庫設計資料,在尾礦庫閉庫前1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尾礦庫安全評價。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時,根據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結論和建議,提出相應治理措施,保證閉庫后的尾礦庫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將尾礦庫閉庫設計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權限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以及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尾礦庫閉庫施工。
第二十三條 企業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閉庫設計,分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閉庫施工和施工監理。
閉庫施工按照批準的閉庫設計進行,施工中需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審批閉庫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尾礦庫閉庫治理工程施工建立技術檔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和施工監理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隱蔽工程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企業和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設備、材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在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編制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監理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閉庫施工完成后,企業須向審批閉庫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閉庫驗收。
企業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尾礦庫閉庫工程竣工安全驗收須符合已批準的閉庫設計文件規定和施工驗收規程的要求。
安全驗收基本合格的,采取局部工程治理;安全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 尾礦庫閉庫后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報審批閉庫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對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或發生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對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處理外。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公安、國土資源、環保和工商等部門嚴厲打擊尾礦庫運行中的違法、違規和非法生產行為。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尾礦庫,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給予罰款、停產整頓、吊銷相關證照、關閉等行政處罰。
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企業:
現將《甘肅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甘肅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二00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