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
2006-11-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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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勞動的時間,以工日或工時為計量單位。它是人類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重要源泉。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基層單位的工人職員的工作時間。一般由勞動法律、法規或依據勞動法規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工作時間制度,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為:工作日長度、工作時間計算、加班加點(包括條件、待遇)、工作間歇以及兩段工作時間之間的休息、休假辦法等。法律規定的日工作時間,亦即工作日長度,為“標準工作時間”。超過時,視為加班或加點。不足時,稱“非全工時”。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工作制。工業發達的國家多實行小時工資制,工作時間多短于8小時。工作時間的確定,是勞動者實現其勞動的一項必要條件,也是實現勞動保護和勞動者休息權的必要條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采取逐步縮短工作時間的方針。1994年2月3日發布《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從1994年3月1日起“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從1995年5月1日起,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制度,實行周六、周日的雙休假制度。特別繁重或有害健康的工作實行縮短工作時間工作制度。
法定節日法律規定的放假節日,一般亦指按照各國家、各民族的風俗習慣規定的年、節和紀念日。我國法定節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的辦法》(1)屬于全民的,有新年(1月1日放假)、春節(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放假)、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放假)和國慶紀念日(10月1日、2日、3日放假),共計放假10日;(2)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有婦女節(限于婦女,3月8日)、青年節(限于中等學校以上學生,5月4日)、兒童節(6月1日)和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限于軍隊及軍事機關,8月1日),享受假期者為半天或一天;(3)屬于少數民族習慣假日,由各少數民族集居地區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凡屬于全民的節日放假,如適逢公休日,順延補假。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適逢公休日,則不補假。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