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以人體為主,在與能量系統關連中突然發生的與人的希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事故是意外的變故或災禍。
事故定義為:個人或集體在時間進程中,為實現某一意圖而采取行動的過程中,突然發生了與人的意志相反的情況,迫使這種行動暫時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
事故現象是在人的行動過程中發生的,如以人為中心按事故后果可以分為傷亡事故和一般事故。
傷亡事故,簡稱傷害,是個人或集體在行動過程中,接觸了與周圍條件有關的外來能量,該能量作用于人體,致使人體生理機能部分的或全部的損傷的現象。
在生產區域中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稱為工傷事故。
一般事故,亦稱無傷害事故,這是指人身沒受傷害或只受微傷,停工短暫或與人的生理機能障礙無關的未遂事故。統計表明,事故之中無傷害的一般事故占90%以上;它比傷亡事故的發生概率大十到幾十倍。
要注重深入研究事故的如下特征,積極預防事故發生:
1.事故的因果性
因果性,是某一現象作為另一現象發生的依據的兩種現象之關聯性。
事故是相互聯系的諸原因的結果。事故這一現象都和其他現象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在這一關系上看來是“因”的現象,在另一關系上卻會以“果”出現,反之亦然。
事故的因果關系有繼承性,即多層次性;第一階段的結果往往是第二階段的原因。
給人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易于掌握,這是由于它所產生的某種后果顯而易見;然而,要尋找出究竟是何種間接原因又是經過何種過程而造成事故后果,卻非易事。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有種種因素同時存在,有時諸因素之間的關系相當復雜,還有某種偶然機會存在。因此,在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之時,應盡最大努力掌握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間接的原因,深入剖析事故根源,防止同類事故重演。
2.事故的偶然性、必然性和規律性
從本質上講,傷亡事故屬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隨機事件。
事故的發生包含著所謂偶然因素。事故的偶然性是客觀存在的,與我們是否明了現象的原因全不相干。
事故是由于客觀某種不安全因素的存在,隨時間進程產生某種意外情況而顯現出的一種現象。因為事故或多或少地含有偶然的本質,故不易決定它所有的規律;但在一定范圍內,用一定的科學儀器或手段,卻可以找出近似規律,從外部和表面上的聯系找到內部的決定性的主要關系,雖不詳盡,卻可略知其近似規律。如應用偶然性定律,采用概率論的分析方法,收集盡可能多的事例進行統計分析,可找出根本性問題。這就是從事故的偶然性找出必然性,認識事故發生的規律性,使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之中,變不安全條件為安全條件,化險為夷。
3.事故的潛在性、再現性和預測性
人在生產活動中所經過的時間和空間,不安全的隱患是潛在的,條件成熟時在特有的時間場所就會顯現為事故。
要抓本質安全,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設計的圖紙上;要抓安全教育,使人認識在生產過程中潛在的事故隱患,及時加以排出,達到安全生產。
時間一去不可復返,完全相同的事件也不會再次重復顯現。但是,對類似的同種因果聯系的事故阻擋其再現性,即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是可能的。
事故是可以預測的。人們基于對過去事故所積累的經驗和知識,通過研究構思出一種預測模型,在生產活動開始之前,預測在各種條件下可能出現的危險及其防止措施。為提高預測的可靠性必須發展和開拓使用高新技術和先進安全探測儀器。
安全工作以預防為主,應及時發現事故的潛在性,根除其隱患,不使之再現為事故,提高預測的可靠性。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事故是指人們(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有目的行動過程中,由不安全的動作或不安全的狀態引起的、突然發生了與人的意愿相反而未預料的意外情況,使人遭受傷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致使人的行動暫時中斷或永久性的中斷,或者造成財產損毀的事件。
事故也就是事件。因為事故發生妨礙了人們要實現的目的,違反了人們的意愿。
事故包含人身傷害事故與財產損毀的設備事故。發生的每一件事故,其結果大致都有如下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人身受到傷害,或者人身沒有受到傷害。
另一種是,由于發生爆炸、倒塌、火災等事故,致使機械設備和物質遭到損失,或者物質沒有受到損失。
對上述這兩種事件,從本質上來看都屬于事故,有的人身受到傷害,物質遭到損失;有的只是物質遭到損失,而人身沒有受到傷害。人們把后一種情況,往往忽略,有的稱為“未遂事故”、“好險事故”,這類事故發生的頻度,要比前一種情況更多一些,實際發生的幾率要大8~32倍。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是由人和機器設備、作業環境組成的一個整體,不論其中哪一方面出現失誤和失控狀態,都能導致事故發生。人的不安全動作,就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不安全狀態,是指能導致事故發生,具有潛在危險的物質條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致富物或有害環境。為預防和消除事故,要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和排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生產設備、勞動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分類世界各個國家對事故分類有各自不同的分類標準和調查處理辦法。
中國和國際上現行通用的事故分類有:
(1)交通事故。國際通用簡稱為“肇事”。這類事故主要指發生在公路上的汽車、拖拉機、畜力車、人力車、自行車等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造成的事故。此類事故在中國由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查處。
(2)航運事故。國際通用簡稱為“海事”或“海損”事故。此類事故主要指發生在海洋和內河航運中機動和非機動船舶造成的事故。此類事故在中國由交通部港監部門管理和查處。
(3)航空事故,又稱為空難事故。國際通用簡稱為“失事”。這類事故在中國由中國民航局管理和查處。
(4)工傷事故,又稱生產事故。此類事故至今在國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簡稱規定。日本、美國稱工傷事故、生產事故,有的國家稱為工業事故、工作傷害、人身傷害、工作之中傷害事故。中國稱為生產事故和工傷事故。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安全管理)(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accident人們在實現有目的的行動過程中,由不安全的動作或不安全的狀態引起的,突然發生了與人的意愿相反而未預料的意外情況,使人遭受傷、亡(包括急性中毒),致使人的行動暫時中斷或永久性中斷,或者造成財產損毀的事件。[GB/T15236-1994中2.12]
----摘自SY6455-2000陸上石油工業安全術語
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常活動中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摘自GB/T15236-94《職業安全衛生術語》
人們在實現其目的的行動和過程中,突然發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動和過程暫時或永久中止的一種意外事件。
----摘自《安全工程大辭典》(過程治理、工業防災)(化學工業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
由不安全動作、不安全狀態或它們的某種組合引致的,使一項正常進行的活動中斷,并能夠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的意外事件。事故可以認為是由于未能識別危險或因控制危險的現有系統不合適所造成。
----摘自《安全工程大辭典》(保險、理賠)(化學工業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