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出于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是屬于工傷事故。例如某建筑施工單位的臨時工程,工人宿舍工棚搭設不好,安全防火管理不良,而造成工棚倒塌、火災、煤氣中毒等傷害事故,均屬于工傷事故。
關于工傷,至今尚未有一個國際范圍的定義。1962年第10屆勞工統計人員國際會議所通過的決議,為了工傷統計資料,確定了新的基本標準,規定了死亡、永久性殘廢和臨時性殘廢的國際定義。其定義如下:
(1)死亡事故:造成死亡。
(2)永久性殘廢事故:造成永久的體力或精神缺陷或損傷。
(3)臨時性殘疾:除事故發生的當天之外,事故造成一整天不能工作。
(4)其他情況:事故造成不能工作的時間,短于第3項所限定的期限,而又不涉及永久性殘廢的事故。
我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規定職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指死亡1人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死亡)。在1960年3月9日原勞動部發布的《貫徹執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試行新的傷亡事故報表通知中幾個問題的說明》規定:先傷后死的事故,在負傷后1個月內死亡的事故,應作為死亡事故統計填報,如在上月報表已報出后死亡的,只在報表填報一次死亡事故,上月已報的負傷事故不再更正。如負傷者在1個月以后死亡的,就不再按傷亡事故填報統計。
在1987年2月1日,國家標準局批準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規定: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傷害定為6000日。目前國際上,日本取7500日,美國取6000日。
重傷事故重傷事故是指有重傷而無死亡的事故。中國現行的重傷事故標準范圍,是執行1960年5月23日原勞動部發布試行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傷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燒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①大拇指軋斷一節的;②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③局部肌腮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①腳趾軋斷三個以上的;②局部肌健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而致殘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部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師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時,則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基層工會研究提出意見,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上述規定的重傷范圍存在一定問題,范圍較寬,同屬于重傷,傷害程度可能相差懸殊。為改變和解決這一問題,1986年5月31日國家標準局批準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事故分類標準》中規定:重傷是指導致永久性部分失能或永久性全失能的傷害,累計損失工作日等于、超過105日的傷害定為重傷事故。
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造成身體某些器官損壞或功能損失的傷害。
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之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關于重傷事故,經醫生診斷可能殘廢或完全殘廢的標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乙款中規定,屬于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即屬殘廢: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輕便工作者。
——摘自《安全科學技術百科全書》(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人身傷亡或急性中毒事件。
----摘自GB/T15236-94《職業安全衛生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