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礦井下發生的重大事故中,常見的有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水害事故,火災事故和冒頂事故等五類。
1、礦井火災事故的搶救處理
(1)煤礦火災現場人員初期的處理
——為使火災剛發生時得到及時處理,《小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長及調度室(值班室)。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立即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發生火災后,現場人員在未接到指揮部命令前進行滅火時,應保持原有通風條件,不許隨意改變。電氣火災或火災危及電氣設備、電纜時,應先切斷電源。如果電源開關處于瓦斯超限區,則到遠離此處上段無爆炸性氣體危害的開關處切斷電源。滅火時不能讓大量人員涌入火區。有煤塵爆炸危險時,還必須防止煤塵飛揚。如有瓦斯聚積可能,又無檢測手段時,應立即撤出危險區,并向調度室匯報。
(2)礦(井)、企業調度室的行動
礦(井)調度室接到火災報告后,必須問明火災發生地點、火勢發展情況、現場人員撤離情況,滅火方法和安全情況。按《計劃》規定的報告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礦井值班領導在礦長、技術負責人未到達前,應與礦井救護隊、通風區、隊長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人員與滅火。搶救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監測瓦斯、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變化,防止煤塵飛揚,注意風流變化與頂板安全。遇情況惡化,立即撤出災區。與此同時,礦調度室接電話后,立即問明火災情況,按全礦災害搶救指揮部人員名單通知礦長、技術負責人、救護隊及有關領導。
(3)指揮部的行動
搶救指揮部成立后,應立即執行指揮任務。如聽取匯報知道現場火勢未能控制、火勢仍在發展,則應根據偵察情況,選擇安全、適當的地點建立井下指揮基地,研究制訂行動方案。方案的主攻目標是迅速救出災區人員,同時進行滅火。救人應首先搶救受輕傷、重傷與遇險待救人員,最后搬運出遇難者遺體;滅火時應以直接滅火方式撲滅火災,消除火源。如不能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則可遠距離發射高倍數泡沫,如仍無效果且災區內已無活人,則可采用封閉方式將火區進風與回風封閉,必要時還可注入惰氣。特殊情況下,亦可采用水砂或泥漿充填。在滅火或封閉時,必須采取防止爆炸等安全措施,以免擴大事故。發生爆炸甚至連續爆炸,必須停止滅火行動,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爆炸。
(4)礦山救護隊的行動
救護隊如首先到達礦井,應按礦井值班領導人介紹的情況,立即攜帶處理火災的裝備迅速趕往災區,偵查火情。如災區人員未撤出,應先搶救遇險及受傷人員,將他們轉移出災區,然后支出遇難者,如災區人員已撤出,則集中力量滅火。在進行上述工作時,必須有專人監測瓦斯與有害氣體變化,并注意通風狀況與火煙流向,遇情況變化認為有危險時,應撤出人員在安全地點待命。撲滅火災后,應找出隱蔽火源,清理殘留火種,防止復燃與發生爆炸。救護隊一切行動應遵守《小煤礦救護規程》有關規定,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5)處理火災時選擇通風方式的原則
——有利于人員的安全撤退。
——不使瓦斯聚積、煤塵飛揚,防止瓦斯煤塵爆炸。
——不讓火煙蔓延到瓦斯聚積地點,也不使超限瓦斯通過火源或火煙流經處。
——改變通風方式絕不讓火煙危及人員安全。如對另一部分人員有威脅,應先將他們撤離后再改變通風方式。
——有助于控制火勢,防止火勢擴大,給救災人員創造接近火源條件。
——有利于防止“火風壓”形成。防止發生再生火源與火煙逆退、回流。
在沒有弄清火災情況、人員分布,遇險人員狀況以及災區通風、瓦斯、支護與設備等條件時,一般只能采用原有通風方式。在遇險人員未撤出災區時,不能減少災區風量,必要時要增加風量,以防止出現貧氧和造成瓦斯積聚。對礦井通風井筒、井底車場或井口火災,在不能防止火煙浸入主要進風流時,指揮部必須迅速采取果斷措施,周密布置井口站崗放哨,通知井下人員,撤出反風后受威脅的人員,立即按反風演習掌握的規律進行反風,搶救災區人員并組織滅火。
多風井通風礦井,任何情況下,不能讓負責災區排煙的風機停轉。必要時,可停轉不負責災區排煙的風機。
(6)處理火災的具體措施
——火災初期,火熱不大,是采用直接滅火的有利時機。用水滅火必須在有充足的供水條件下進行。滅火時,人站在進風側,用水槍由火的邊緣向中心噴射,回風側應切斷電源,保持暢通。如處于風流不穩定的角聯風路或下行風流中,或遇回風受阻使排煙不暢時,都應防止火煙逆轉。用水滅火還要防止形成的水煤氣爆炸。直接滅火后,應將火源或殘留火種挖除。如供水不足,可用滅火器,也可用砂子、黃土等不燃物充填火區向火區注漿。
——當直接滅火無效或火勢發展快、溫度高、無法接近火源時,則可將火區進、回風道封閉,使封閉區內氧濃度下降,達到惰化火區,促其熄滅的目的。有煤塵自燃威脅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在設計與施工中均應為迅速封閉火區創造條件。封閉地點的選擇、封閉順序的安排、密閉墻建造的要求以及建造時的安全、離爆措施,應按《煤礦救護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如火區范圍大,且不易封閉嚴密,而火區氣體無爆炸危險,可采用高位數泡沫遠距離噴射。如火區氣體有爆炸危險,且災區人員均已撤出,則可用惰氣送入,以加速火區惰化。在特殊情況下,萬不得已時,個別礦井或采區只有采用水淹。這種方法對極易自燃的煤層而言,在排除積水后,更易復燃。
——滅火時通風方法可根據不同地點火災采用以下不同方法。
a、進風井、井底車場,主要進風道中發生火災,應采取防止有害氣體流入采區人員集中地點的措施,否則可采用全礦井反風。但必須在撤除反風后受火煙威脅區人員之后進行。須防止短路后瓦斯聚積到危險濃度。
b、火災發生在采區上行風流中,排出火煙不影響工作人員集中地點或人員已撤出,這時應保持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行,救災時還要防止旁側風流逆轉。
c、火災發生在機電峒室,如不能滅火,應利用防火門隔斷風流,防止火煙流出,并切斷通風峒室電源。
d、火災發生在采煤工作面,一般都不許改變通風狀況,但在特殊情況下,為了搶救人員與滅火方便,可以采用控風或局部反風。
e、火災發生在下行風流中,如對下盤區人員有威脅時,也應考慮局部反風。救災人員在下行風流中前進或工作時,隨時注意“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
f、火災發生在掘進工作面或掘進巷道中時,必須注意局部通風機管理,特別是對瓦斯涌出易于出現瓦斯聚積的工作面,運行中的局部通風機不能隨便停風,已停的局部通風機不得隨便開動。待偵察巷內情況后,視瓦斯濃度的高低,再行決定是否啟動。當瓦斯濃度低于2%,可啟動風機排煙降溫,創造良好的救災環境。同時要注意風筒脫節,防止脫節處前一段區域中瓦斯遇供氧條件發生爆炸。如情況不明或有爆炸危險時,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遠距離進行封閉。
火災發生在平巷獨頭煤巷中部,滅火時須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嚴禁用風筒把已聚積的瓦斯吹經火點排出。上山獨頭煤巷迎頭火災,在瓦斯濃度不超過2%時,滅火中要加強通風,排除瓦斯,如超過2%并在繼續上升時,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遠距離進行封閉。上山或下山獨頭巷道中段發生火災,均不得直接滅火。上山獨頭煤巷火災不管發生在什么地點,如果局部通風機已停止運轉,在無需救人時,嚴禁進入災區偵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員,遠距離進行封閉。
2、礦井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處理
(1)處理爆炸事故的要求
——迅速搶救遇險傷員,找出被困在災區人員,再運出遇難者遺體。
——查清確無殘留火源,可逐段恢復通風,排除煙霧與有毒氣體,使災區轉變為非災區。如有火源,應在安全條件下滅火。
——搶救人員時,如遇巷道堵塞,應分配另一個救護小隊去清理。短時間不能清理,應另找通路,或打鉆孔供風并與災區人員聯系。
——撲滅因爆炸產生的火災,應按滅火行動要求進行工作。如發生連續爆炸,應在消除爆炸危險后再進入災區。
(2)處理爆炸事故的方法
——發生瓦斯、煤塵爆炸后的爆源區及其回風流中都有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氣體,因此沒有佩帶呼吸器的人員禁止進入危險區。首先到達事故礦井的救護小隊應對災區進行偵查,進入前,應切斷災區電源,注意檢查災區內CH4,CO,CO2,O2濃度和溫度與通風設施分布地點現狀。對幸存者應立即搶救或給佩帶自救器或面罩式呼吸器安全地救出災區,在偵察與救人時,發現火源應立即撲滅。
——救護隊偵察時,如災區范圍大,傷亡人員多,應首先用自救器引導一部分能行動的傷員到安全地點(亦可用風幛隔斷成臨時避災區,以壓風管供風)。
——處理采煤工作面的爆炸事故,應有兩個小隊分別從回風巷、進風巷進入工作面搶救遇險人員,在偵察中遇到冒頂引起堵塞時,應迅速退出,找尋其他通道進入災區。穿過支架破壞地區,要架好臨時支架,保證退路安全。通過支架不好,斷梁折柱巷道時,不要攀拉支架,一個個順序通過。
——為了搶救人員,排除爆炸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如確無火源,應盡快恢復通風。如有毒有害氣體嚴重威脅集中在回風流區域人員,在保證撤出進風流人員后,進行局部反風或區域反風。
——當爆炸發生在遠距離掘進區域或較長的獨頭盲洞,又有寄存器氣體濃度大、支架損壞嚴重,且知遇難人員已犧牲時,不許強行進入災區,要在恢復通風、維修支架后,方可搬運遇難人員。
——爆炸引起火災、或爆炸后仍有火源時,應同時救人滅火,并有專人檢測瓦斯情況,發現危險應立即撤出。如遇連續爆炸,只有在掌握爆炸間隙的情況下,在最短間隙時間內,進入災區救人。進入時,專人檢查瓦斯,如達2%并在迅速上升時,立即退出災區。如已知災區無人或人已犧牲,此時嚴禁進入災區。
3、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處理
(1)處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要求
——突出煤矸量與瓦斯涌出量大小,決定對其處理的難易程度。瓦斯突出后在井下或井口是否發生火災,決定對其處理方法。
——處理突出事故的首要任務是救出災區內遇險或被困人員,運出遇難者。
——如無火源,應搶險積聚瓦斯,變災區為非災區;如有火源,應在認定無瓦斯爆炸危險的前提下進行消除火源工作。
——進入災區,除用0~10%瓦斯檢定器檢查瓦斯濃度外,還必須用量程為0~100%的瓦斯檢定器監測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同時用氧氣檢定器檢查氧濃度,并及時報告搶救基地指揮部,以防止瓦斯上升或下降到爆炸界限,出現二次事故。
——瓦斯突出后的災區有專人站崗,嚴禁未佩帶氧氣呼吸器的人員進入災區。
——發生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或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如果通風網絡、設備、設施破壞,應盡快恢復或設臨時風障、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2)處理煤與瓦斯突出的方法
《小煤礦安全規定》規定:“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礦長、分管安全的副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召請就近的礦山救護隊提供有關資料、說明事故情況。礦山救護隊首先必須組織偵察,探明事故的性質、范圍、遇險人員所在位置以及巷道的通風、瓦斯等情況,為指揮部制訂搶救方案提供依據。其具體要求是:
——救護隊進入災區偵察,應查清災區人員數量及其分布,通風系統及其設施破壞情況,突出源位置與突出堆積物狀態,巷道堵塞情況,瓦斯濃度(用量程0~100%的瓦斯檢定器檢查),及災害威脅區域。如發現火源,應立即撲滅。
——突出后,救護隊盡快趕到災區救人。偵察中發現活人,應為他們佩用隔離式自救器或全面罩式一小時呼吸器,引導出災區。對被突出物堵截在內的人員,應先利用壓風管或打鉆孔供空氣,再組織人員清理或開掘繞道救人。
——處理事故時,禁止停風或減少風量。恢復突出區通風時,要設法用最短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道,排風井口50m范圍內禁有火源,并有專人監視。
——瓦斯突出引起火災時,應采取綜合滅火惰氣滅火措施。瓦斯突出引起風井口火災時,應先采取從總進風巷中建筑密閉等隔絕風量的措施,防止井下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同時集中力量撲滅火災。如瓦斯在井下引起火災時,應嚴格監視瓦斯濃度變化情況,防止高濃度瓦斯降到爆炸界限而發生爆炸。撲滅火災后,要認真清除陰燃火種,以防后患。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要發生考慮災區是否停電這一重大決策。如果停電不會引起水淹危險時,應遠距離切斷電源;如果有被水淹危險時,則應加強通風,特別要注意電器設備處的通風,更重要的是必須考慮到停關電是否會引起瓦斯燃爆問題,一般是做到送電的電氣設備不停電,停電的電氣設備不送電,并應嚴密監視瓦斯濃度變化并防止一切火花產生。
——在處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清理突出區,接近突出地點時,必須防止二次突出造成擴大事故。
4、礦井水災事故的搶救處理
(1)搶救處理水災事故的要求
——井巷發生透水事故時,首要任務,是搶救受淹區被困區人員,控制水勢,防止井巷被淹區范圍擴大。
——淹井后,排水期間,必須加強排水地點的通風,監測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防止有害氣體突然涌出傷人。防止瓦斯濃度超限引起爆炸。
——當巷道積水排除時,應及時恢復通風、清理堵塞物,整修巷道,為恢復生產創造條件
(2)處理水災事故的方法。
——突水淹井時,應根據當時人員分布情況,按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規定,撤出災區與受威脅區人員,處于事故區中的人員亦應自動組織按水害撤退路線迅速撤出。救護人員分別從上部水平與逆水流方向進入災區救人。
——在撤出災區人員的同時,要根據了解的突水地點、水源、涌水量,排水能力等情況,決定是否關水閘門。關水閘門以前,應撤出閘門內人員。如不關水閘門,也可以采用其它堵水措施,保護排水設備正常運行。必要時,也可撤出下水平人員,向下部巷道與采空區放水。
——礦井被淹以后,經清查人數,還有少數人員未出井,應根據事故前他們所在位置與撤退時可能遭遇的情況,判定遇險人員位置,分析該處或其它尚有生存條件的地點,確定該地點空間容積,氧、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計算出他們可以生存時間。如被困人員所在地點高于突出后水位線,可以用打鉆等辦法供給空氣,如果他們所在地點為盲洞且低于突水后水位時,則不可盲目打鉆孔,以防泄壓引起該地點水位上升,擴大災情。
——礦山救護隊在處理水災事故時,逆水流方向進入巷道偵察,且知道該巷道上部無出口時,應有待機小隊在外面監視水情,并保持聯系,行進中應注意水位與水情變化,當有被淹沒危險時,要立即返回基地。
——處理上山巷道突水時,必須防止二次突水和積水淤泥沖出。突水點下水要有足夠能存水與存沉淀物的有效空間,并能與監視小隊有通訊聯系,保證作業人員有安全道路,否則禁止進入上山突水點作業,防止擴大事故。
冒頂與淤泥,粘土和流砂潰決等事故亦應制定相對應的處理事故的原則,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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