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發布 2009-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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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產量遠程監測系統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煤炭產量遠程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及其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