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1-25發布 1993-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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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內的工業、民用、區域鍋爐房和室外熱力管道設計:
一、以水為介質蒸汽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蒸發量為1~6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3.82MPa表壓、額定出口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條第一、二款參數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結水管道和閉式循環熱水系統。
第1.0.3條 本規范不適用于余熱鍋爐、特殊類型鍋爐的鍋爐房和區域熱力管道設計。
第1.0.4條 鍋爐房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