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發布 2009-1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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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神經性腦損傷、放射性脊髓損傷、放射性腦神經損傷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電離輻射事故中大劑量全身照射或局部照射所致的神經系統損傷的診斷及處理。 臨床腫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療所致神經性損傷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