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
在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工作中,除要對主要危險進行分析外,還應重視了解其理化性質,分析火災危險程度,進行重大危險源辯識;掌握正確的滅火方法;注意儲罐的防火間距;裝卸靜電控制等四方面的問題,建議對檢查表作適當調整。
為了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遵循《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順利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批發、零售易燃液體較多,經營品種也不少,在進行安全評價時,認為有幾方面值得重視并對其進行探討。
易燃液體的危險性分析(2)
易燃液體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分類屬于第3類危險貨物。主要危險性表現在易燃、易爆、流動擴散、受熱膨脹、有毒和腐蝕性等,是分析評價的重點,同時還應重視以下幾點:
1 根據易燃液體的物化性質,分析火災危險程度
(1)易燃液體沸點與閃點的關系,沸點越低、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
(2)易燃液體的蒸氣一般比空氣重,密度越小,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二硫化
碳例外)。
(3)同類有機化合物,分子量越小,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
(4)在脂肪族碳氫化合物中,醚火災危險性最大,醛、酮、酯火災危險性次之,醇又次之,酸類較低。
(5)在芳香族碳氫化合物中取代基數目越多,火災的危險性越低。
(6)苯系芳香族、醚、酯以及石油和石油產品帶電能力強,醇、醛、羧酸帶電能力相對較弱。
(7)不飽和羧酸構成的液體,會被空氣中的氧所氧化,能自燃,不飽和程度越大,自燃能力越強。
(8)黏稠液體自燃點較高,不黏稠的液體自燃點較低。
類比易燃液體的性質,掌握其基本規律,可以分別確定火災的危險程度。
2 根據易燃液體的儲存量和死亡半徑,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易燃液體的儲存量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應對照GB18218-2000,其中共列出142種物質
及其監界量,分別為爆炸物質26種,易燃物質34種,活性物質21種,有毒物質61種。進行辨識,一是物質的名稱;二是單一品種儲存量是否等于或
險源,需進行評價,采取相應對策措施。如果已構成重大危險源,應嚴格按《安全生產法》第33條執行,進行重點監控和管理,具體要求:(1)登記、建檔。(2)定期檢測、評估、鑒定。(3)制定應急救援預案。(4)告知有關人員采取措施。(5)制定有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6)加強對外聯系,保持通訊暢通,安排值班等。同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0、22、48、61條也分別提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
另外,也可以通過對死亡半徑R的計算,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監管,其中:一級R≥200m,由國家主管部門直接監控;二級100m≤R≤200m,由省和省轄市政府監控;三級50m≤R≤100m,由縣、市政府監控;四級R≤50m,由企業重點管控制。
重大危險源辯識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監控與管理,這樣既促進企業強化內部管理,落實措施,自主保安,同時也便于政府統一領導、科學決策,依法實施監控,實現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3 根據易燃液體的特性,掌握正確滅火方法
易燃液體一旦發生火災,發展迅猛劇烈,有時甚至發生爆炸,很難撲救,所以應根據儲存的易燃液體的特性,易燃程度,使用正確的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滅火方法主要應根據依然液體的密度大小,是否溶于水和滅火劑來確定,一般對于石油、汽、柴油、苯、石油醚等比水輕且不溶于水或微溶于水的液體火災可用泡沫、干粉、鹵代烷等滅火劑撲救;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體(如二硫化碳)起火時可用水撲救,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撲救視燃燒面積而定。
對于能溶于水或部分溶于水的,如甲醇、乙醇等醇類,乙酸乙酯、乙酸戊酯等酯類,丙酮、丁酮等酮類的易燃液體,著火時可用抗溶泡沫和干粉等滅火劑撲救。
易燃液體儲罐著火可用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滅火劑,特別是氟蛋白與干粉聯用效果較好。
撲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噴濺危險的易燃液體火災,必須觀察是否有沸溢和噴濺征兆,要及時下達撤離命令,避免造成傷亡和裝備的損失。
初期火災,火勢不大,面積不大或可燃物不多時,可用二氧化碳撲救;對重質油品,有蒸汽源的也可用蒸汽撲救。
二甲基甲酰胺著火不能用四氯化碳滅火劉,如果使用能發生劇烈反應,分解放出劇毒氣體。
易燃液體大多具有毒性,著火撲救時應加強自我保護,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易燃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要求(3)
1. 易燃液體儲罐、庫房、露天和半露天堆場與其它建(構)筑物以及室外變(配)電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一個罐區或總儲量以及變(配)電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等因素確定。
2. 易燃液體儲罐之間,除應滿足與四周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外,還應有一定的間距,以防止和減少儲罐著火時的熱輻射對鄰罐的影響,并滿足滅火戰斗時的工作需要。
3. 易燃液體儲罐與附屬設施,如泵房、裝卸鶴管與建(構)筑物之間應有足夠的防火間距。
4.易燃液體儲罐成組之間應滿足間距要求,同一罐組內宜安排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兩排臥式儲罐的間距應大于3m。
5.對防火堤的要求。防火堤實際高度比計算高度應高出0.2m,立式儲罐的防火堤高度一般1~2.2m,臥式儲罐防火堤不應低于0.5m;防火堤應與儲罐保持一定的距離,內堤腳線與儲罐壁的距離:立式罐不應小于罐高的一半,臥式罐不應小于3m;為了防止儲罐破裂、冒罐、管道泄漏,還應按規定設置隔堤,隔堤高精尖 比防火堤頂低0.2~0.3m;防火堤與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液體的靜壓,不得滲漏;在不同方位應設置2個以上的人行臺階。防火堤外堤腳線之間應留有不少于7m的消防空地。
易燃液體裝卸須控制靜電積聚(4)
易燃液體在裝卸過程中應控制靜電積聚,易燃液體用管道輸送時,尤其是石油產品,流速越快,產生靜電荷越多;管道壁越粗糙,流經的閥門、彎頭越多,產生的靜電荷越多;塑料、橡膠等非金屬管道比金屬管道產生的靜電荷多,在管道上安裝過濾網,網柵越密,產生的靜電荷越多。
在灌裝時,易燃液體與空氣摩擦,在容器內旋渦狀運動、飛濺都會產生靜電。當灌裝至容器高度的1/2以上時,產生的靜電壓最高;在運輸過程中因震蕩、顛簸、沖擊所產生的靜電,大多積聚在液體漂浮物和金屬構件上;絕大多數易燃液體溫度越低,產生靜電越少,只有少數除外,如柴油溫度降低,產生的靜電荷反而增加;產生靜電的多少與空氣濕度有關,濕度越大,積聚靜電荷越少;另外產生靜電多少與容器、管道中的壓力有關,壓力越高,靜電荷越多;在輸送過程中由于機械傳動、氣體噴射都會產生靜電。
所以易燃液體在儲運、裝卸過程中,需設法導出靜電,防止積聚放電,應根據不同品種易燃液體的帶電能力,確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采取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如選用合適材質的管道輸送,設備、管道接地、限制流速等等。
建議對危化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作適當調整(5)
危化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已試行1年多時間了,導則中現場檢查表共計6大項,其中A類12小項,B類38小項,檢查項目共50小項。此現場檢查表系規范性檢查要求,涵蓋的危化品經營范圍較寬,經較全面,但涉及到具體單一危規分類時,檢查項目的針對性明顯不強、不細。我們考慮在遵循規范檢查表的前提下,既用規范表,也配套編制細化了的檢查表,在實際檢查中,客觀情況與規范存在一些矛盾,為對評價單元的劃分、存在的問題、整改要求、安全對策措施等方面的評價工作提供依據和方便,使評價報告的編制可以細一些、針對性強一些,評價質量相對可以提高一些。
另外,在規范檢查中,A、B項的確定,建議適當調整,如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儲存、專庫儲存、易燃液體儲存防雷、裝卸防靜電措施等檢查項目,因為這些小項應該是慘痛教訓和巨大經濟損失的總結,在規范中也是應執行的,故提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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