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所存在的問題
2006-08-07
來源:中國安全評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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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對評價所提供的資料不夠。l992年9月化工部和國家經貿辦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新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均指出,申請新建、改建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提供“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儲存有危險化學品的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但有的單位以技術保密為由,不能提供有關資料。
(2)評價匯總表的“安全技術措施”一欄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較籠統,如某些欄內多為“加強檢修”、“防止泄漏”、“防止違章”等,筆者認為類似這些措施可用于很多方面,每一次評價都可能用,缺乏針對性。
(3)搞形式主義,胡亂地抄一些法律、法規作擺設,嚴重缺乏針對性。
(4)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有相混淆現象,綜合現狀評價中夾有預評價。
(5)有些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檢查表寫得過深、過細,特別在可行性報告中,這樣會超過其內容范圍。
(6)安全評價結合實際差,主要法律、標準使用不足。如有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在運用安全檢查表評價方法進行檢查時,使用安全法規、標準時結合項目(工程)具體設備、物質情況少,有的生搬硬套標準的某條全文。
(7)靜態安全評價較多,動態安全評價較少。
(8)在危險辨識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一是張冠李戴,在危險辨識過程中,缺乏實踐經驗,未掌握生產工藝、設備性能,又不請教行業專家,只根據某些資料和書本知識,錯誤地移花接木,將甲處的危險搬到乙處,又把乙處危險誤安在丙處;二是無中生有,在危險辨識過程中,有時會將實際不存在危險的情況誤認為有危險,如色素炭黑生產中的臭氧流化床反應器內,空氣中的臭氧與炭黑中雜質在常溫下進行的氣固相氧化反應,表面看來作為氧化劑的臭氧與易燃爆的炭黑接觸,存在爆炸火災危險,但對反應物料、反應條件、反應機理進行科學分析后,卻能得出實際不存在火災爆炸危險的結論;三是危險或隱患漏項,在評價中后果最嚴重的危險是抓住了,但次重要的往往很容易忽視;四是指出的危險太籠統,欠具體,如某化工裝置存在火災爆炸危險,如此論述就太不具體了,應該指出,在裝置的哪些具體設備或部位,在什么情況下,哪些危險因素出現時,才會發生火災及爆炸;五是對危險估計不足或過分擴大危險,對危險因素、危險類別的表述欠規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