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姓名 |
政治面貌 |
職務及職責 |
責任認定 |
被處理情況 |
滿樹欣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工資科科長,負責與鐵法、溫州外包工隊簽訂合同、核定外包工隊人員工資。 |
在與外包工隊簽訂勞務合同過程中,未認真審核外包工隊手續便與其簽訂了勞務合同;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收受兩個外包工隊的賄賂款共計8.64萬元人民幣。 |
現已移交檢察機關處理。給予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 |
朱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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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家灣煤礦鐵法外包工隊隊長 |
在沒有施工資質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為了承攬孫家灣煤礦井下作業工程,偽造公章兩枚、委托代理書一份,與該礦簽訂了勞務合同;對本隊下井作業人員長期違規作業、無證上崗等問題管理不力。 |
因涉嫌偽造公司、單位印章罪,公安機關已作出取保候審處理。 |
宋加木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礦長、黨委委員,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
未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在331采區無設計的情況下,違規組織生產,擅自決定開掘聯絡巷;在未認真審核外包工隊手續的情況下與外包工隊簽訂了勞務合同,長期使用外包工隊進行井下施工作業,勞動組織管理混亂。2004年4月1日后,在與外包工隊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下,非法使用外包工隊;對“一通三防”、機電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有效組織整改,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陸彥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安監處安檢科科長,負責安檢科全面工作。 |
對該礦井存在的諸多安全隱患問題監督檢查不力,工作嚴重失職;對下井人員長期不攜帶自救器和便攜儀的問題不制止、不處罰;發現井下無證電工違章進行作業的情況后,沒有進行制止;2005年2月14日,作為當日生產值班領導,擅離職守,帶領本科室當班人員外出喝酒,直至事故發生后,才回到工作崗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
姓名 |
政治面貌 |
職務及職責 |
責任認定 |
被處理情況 |
王玉龍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通風區副區長,負責瓦斯監測工作。 |
對孫家灣煤礦瓦斯監控系統維護工作監管不力;對地面瓦斯監控系統檢修、維護不及時,在其聲音報警功能出現故障長達4個月的時間內沒有督促解決,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柴祥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通風區區長、黨支部委員,負責通風區全面工作。 |
事故發生前在瓦斯監控中心,在瓦斯超限的情況下,指揮、處置不當,沒有按規程要求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貽誤了處置時機,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
杜海新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安監處安檢科科長,負責海州立井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
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工作失職。對海州立井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對下井人員長期不攜帶自救器和便攜儀的問題沒有制止和處罰;對井下作業人員違規從事電工作業的問題監管不力,曾在井下發現鐵法隊作業人員宋金文等經常攜帶電工工具,但從未對其持證情況進行核實,也未向分管領導匯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孫昌洲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機電科科長,負責對全礦機電設備、設施安全檢查等工作,分管礦機電區、機電隊。 |
對鐵法外包工隊井下機電管理混亂監管不力;未對鐵法外包工隊工人經常違規從事井下電工作業的問題進行管理,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魏九江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防治沖擊地壓辦公室主任,負責該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 |
對沖擊地壓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沒有嚴格落實《331采區綜合防治措施》中取屑次數的規定,未能認真做好預測預報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
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
張建華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負責全礦地面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培訓工作。 |
對該礦安全培訓工作管理不力;對外包工隊井下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持證情況不掌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
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安德明 |
中共黨員 |
孫家灣煤礦安全監察處處長、礦黨委委員,負責全礦井下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
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井下安全監管不力,工作失職;對該礦擅自修改設計,增加3315皮帶道與3316風道之間聯絡巷的問題,沒有提出整改意見;未能發現井下作業人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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