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預防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二)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八)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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