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障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職業衛生管理義務。
保險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報告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
衛生防護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職業病檢測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
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不得隱瞞其危害,還應通過合同、設置公告欄、警示標志和提供說明書等方式告知勞動者。
培訓教育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落實職業病患者待遇義務。
及時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義務。
特殊勞動者保護義務,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育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舉證義務,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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