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在設立時,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與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時,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具體規和要求詳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目的是使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掌握危害項目的情況,有利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管理。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重點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等關鍵環節的管理。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所需費用必須納入建設工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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