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8-05-20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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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避免由于環保不達標而導致環境風險,中國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2001]36號)中明確要求,股票發行人對其業務及募股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說明,污染比較嚴重的公司應提供省級環保部門的確認文件。目前,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已開展了上市公司的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為預防和控制行業結構性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進一步指導地方環保部門做好上市公司的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環保情況核查是一項預防性環保措施,對于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環境保護工作滯后或募集資金投向不合理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而帶來的市場風險、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積極協助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做好上市公司的環保情況核查。在核查工作中,既要考慮企業現實的環保狀況,又要考慮長遠的環境影響。
二、環保情況核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近三年是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現階段生產過程是否對環境造成污染,是否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保要求,對環境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以及治理效果評價;募股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三、環保情況核查工作要堅持公正廉潔、高效、公開、公平的原則,不得巧立名目,利用環保情況核查之機亂收費、謀取部門或個人的利益,不得無故拖延環保核查的時間,要盡力為有關企業服務好,同時把好環保關。對在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中利用職權違法亂紀、營私舞弊的行為要堅決查處。
四、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要求,給上市公司出具環保情況核查的確認證明。確認證明應由上市公司登記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要求和辦事程序依法辦理。上市公司跨省從事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登記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有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后出具證明,必要時提請國家環保總局協調并出具證明。對于核查工作中不明確的問題,要及時與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環保總局有關部門溝通,避免工作失誤。
五、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給上市公司出具證明的同時,應將證明抄報中國證監會并報送我局,以便反映全國工作動態。每年12月,各地應將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情況作出總結,并報送我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情況匯總表
主題詞:環保 上市公司 核查 通知
抄 送:中國證監會,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1年9月29日印發
附件: 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情況匯總表
序號 屬地 所屬行業 上市公司名稱 環保情況 核查意見 募股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