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鞋廠里工作,有一天,鞋廠的通風排毒設施壞了,但老板為了趕工在沒有通風排毒的條件下要求工人繼續上班。小王因沒有繼續上班,而被老板解雇。試問,老板可以解雇小王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鞋廠老板不能解雇小王。那么,作為勞動者可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及義務呢?
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即受培訓、教育權。勞動者為了掌握勞動技能,掌握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知識與技能,增強自我健康保護意識和能力,有必要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同時接受職業病衛生培訓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目前有些職業病傷害是因為勞動者不懂得有關知識。因此,我們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享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即職業健康權。我們有權享受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以能夠經常性地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及時發現職業病,并得到及時的治療。同時,我們有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義務。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即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簽訂勞動合同時,我們應要求用人單位將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待遇如實寫在勞動合同中。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而改善工作條件,即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由于我們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因而,應當得到適當的保護,這是保護我們身體健康的重要措施。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即檢舉權、控告權。但是,勞動者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注意檢舉和控告的情況必須真實,要實事求是,不能憑空捏造。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即拒絕作業權。這是保護我們生命健康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
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即參與民主管理權。我們有權利參與用人單位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共同做好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在各種情況下因職業危害造成健康損害依法享有賠償的權利,即要求賠償權。
女職工、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享有特殊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即特殊保護權。
勞動者享有的上述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每一名勞動者都要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其義務,以保障自身享有法律規定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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