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是使勞動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用品,是在生產條件無法消除各種危險有害因素情況下,為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所設置的最后一道防線。保護勞動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是全社會的重要責任,上至政府安全管理部門,下至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應重視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和使用。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層出不窮,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不斷增加,如何正確地選擇個體防護裝備對保障勞動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至關重要。
GB11651—19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以下簡稱舊標準)實施了近二十年,標準中許多內容已經不符合現在生產發展的要求,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國家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其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GB/T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以下簡稱新標準)于2008年12月11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為了準確地把握理解新版標準的主要內容,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解讀。
1 標準修訂的原則和標準構架
1.1修訂的原則
標準修訂原則是結合了我國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和使用現狀,在滿足企業對個體防護裝備管理要求的基礎上,提高標準的系統性、全面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企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執行操作。
1.2標準的構架
新標準繼續沿用舊標準的框架結構,具體將其分成術語和定義、作業類別、個體防護裝備的防護性能、選用、判廢規定,同時在修訂過程中增加了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和判廢程序(附錄A),使得整體內容更充實,框架更加清晰,新標準還按照LD/T75—1995《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對防護用品的種類進行了歸納,使得勞動者在選用過程中更系統、更實用、更簡捷、更準確。
2 新標準主要內容解讀
2.1標準的適用范圍
新標準適用于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選用個體防護裝備。而在舊標準中,適用范圍為“適用于各有關部門作為選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依據”,其中“有關部門”概念模糊,修訂后新標準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確。
2.2術語和定義
(1)修改的術語及其定義。
將舊標準中“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功能”分別修改為“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并且為了與我國個體防護裝備行業其它標準統一協調,新標準中“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直接采用了GB/T12903—2008《個人防護裝備術語》中的相關術語定義,兩個定義中都明確指出“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因素”,突出了所防御的傷害類型。
(2)增加的術語及其定義。
因在新標準“表l作業類別及主要危險特征舉例”的“A11高溫作業”、“A15井下作業”中分別出現了專業術語“WBGT指數”和“冒頂片幫”,故增加了此兩項術語及其定義。
2.3作業類別
(1)按照工作環境中主要危險特征及工作條件特點分為39種作業類別。
(2)相比較于舊標準,新標準中“表1作業類別及主要危險特征舉例”中增加了“可能造成的事故類型”一欄,可直觀看出不同的作業環境可導致的危害,旨在明確告訴作業人員配戴不同類型防護裝備以防范具體傷害。
(3)對舊標準中作業類別的順序做了調整,按照可能造成的事故類型對作業類別進行排序。
(4)將舊標準中原有的“地下挖掘建造作業”分為“井下作業”和“地下作業”兩類,井下作業通常是指采掘作業,而地下作業是指地下管網鋪設或地下礦井建設作業,突出了二者的不同,近年井下作業事故頻發,應重點關注。
(5)根據相關標準修改了“高溫作業”、“低溫作業”、“噪聲作業”、“低壓帶電作業”、“高壓帶電作業”類別的說明,增加了“有碎屑飛濺的作業”、“操作轉動機械”、“人工搬運”、“接觸使用鋒利器具”、“地面存在尖利器物的作業”、“手持振動機械”、“地下作業”、“一般性作業”的說明,以與行業發展相協調,并與行業其它標準相統一。
2.4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
(1)根據近年個體防護裝備行業的發展,增加了個體防護裝備的種類,舊標準中為51類,新標準為72類。
(2)修訂了個體防護裝備的排列順序,舊標準按所防御的外界危害因素進行排列,而新標準是按對人體不同防護部位進行排列。
(3)刪除了舊標準中不可使用的護品品類,使新標準更側重對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
(4)結合個體防護裝備行業的發展,對部分個體防護裝備的名稱進行了更改。
(5)對個體防護裝備的防護性能說明進行了修訂,使其防護性能更加明確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2.5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
(1)按39種作業類別列明“可以使用的防護用品”和“建議使用的防護用品”,并將作業類別名稱、防護用品名稱分別直接列在相應的代號之后,使其一目了然。
(2)刪除了舊標準中“不可使用的品類”一欄。
(3)舊標準中,“地下挖掘建造作業”只要求必須佩戴安全帽,而忽視了勞動者手部、耳部、軀干等方面受到的傷害,新標準中“地下挖掘建造作業”分為“井下作業”和“地下作業”,規定要使用安全帽、防塵口罩(防顆粒物呼吸器)、防毒面具、耳塞、防振手套、防靜電手套、防水服、阻燃防護服、防水膠靴、防滑鞋、防砸鞋(靴)、礦工靴及自救器,以對勞動作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的防護。
(4)舊標準中,“野外作業”要求必須佩戴“防水工作服(包括防水鞋)”,新標準中除了佩戴“防水服”、“防水膠靴”外,還結合野外作業的特點,增加了“防寒帽”、“防昆蟲手套”、“防寒鞋”、“防寒服、“太陽鏡”等防護用品。
2.6判廢規定
判廢規定分為判廢條件和判廢程序,判廢條件包括6種情況,出現其中之一時,即予判廢;判廢程序用圖表表示,簡單直觀,易于執行。
3 新標準的高可操作性
3.1相關說明便于企業執行
在“表1作業類別及主要危險特征舉例”及“表2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中,較舊標準相比,新標準對作業類別和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更加嚴格和具體,便于企業的執行和使用。
3.2選用規范框架更趨合理
舊標準中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選用規范整體框架不明確,從而使得企業在選用時感覺比較盲目,為解決這一問題,新標準中加入附錄“圖A.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程序”,使得整體框架趨于合理,并且符合國際安全發展的趨勢。
3.3判廢程序清晰明了
新標準中增加了判廢條件和判廢程序的內容,并對判廢程序用圖表(圖A.2個體防護裝備判廢程序)的形式表示出來,使得判廢程序清晰明了,易于操作,利于實際應用。
3.4使用期限明確,便于操作執行
舊標準中對于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需要根據作業環境中護品的受損耗情況、腐蝕類別和腐蝕能力來判斷其使用期限,附錄較繁瑣,不利于實際中應用。而新標準結合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根據不同作業類別中的典型工種,明確了需要配戴的個體防護裝備,以及每一種裝備的使用期限,更便于企業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操作執行。
4 新標準迎合時代發展要求
4.1沿用新名稱
將標準名稱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改為“個體防護裝備”,新標準正文中所有“勞動防護”都改為“個體防護”。
4.2新增個體防護裝備名稱
隨著個體防護裝備不斷發展,產品的防護性能越來越專業,產品的種類也越來越多。因此,在新標準“表2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中新增了“焊接面罩”、“防腐蝕液護目鏡”、“防水護目鏡”、“防昆蟲手套”、“防放射性手套”、“防靜電手套”、“焊接手套”、“耐油手套”、“防化學品手套”、“防微生物手套”、“耐油鞋”、“防水膠靴”、“防化學品鞋(靴)”、“化學品防護服”、“防油服”、“熱防護服”、“防塵報”、“阻燃防護服”、“普通防護裝備”、“太陽鏡”、“自救器”、“絕緣服”、“防電弧服”、“礦工靴”、“焊接防護鞋”、“多功能防護裝備”。
4.3修改個體防護裝備名稱
在新標準“表2個體防護裝備防護性能的說明”中將部分已不合適宜的名稱更改為更符合行業和時代發展的名稱,匯總如下表所示。
5 總結
總之,GB/T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不僅是科學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個體防護裝備的指南,也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建立職業健康保護計劃,正確選擇個體防護裝備起到規范作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勞動從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及國家對勞動者保護力度的加大,個體防護裝備在控制職業危害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保護人們的健康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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