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的儲存
危險品的儲存,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并應分類分級專庫存放。倉庫內危險品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危險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清點、裝運的通道。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7m;運輸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5m。
二、成品、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宜超過1.5m;成箱成品不宜超過2.5m。
危險品的運輸
危險品的運輸,應采用帶有防火罩的汽車運輸。不宜采用三輪車,嚴禁用畜力車、翻斗車和各種掛斗車運輸。危險品生產區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類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A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距C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運輸散露危險品的道路中心線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地點,不應小于35m。
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內汽車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機動車在A、C級建筑物門前裝卸作業時,宜在2.5m以外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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