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貨物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劉某在送貨途中撞死撞傷各一人,為此被判刑。由于劉某本人也在車禍中受傷,因此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他屬于工傷。然而近日,北京朝陽區法院的判決卻認定劉某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2002年8月9日,受公司指派出外送貨的劉某在途中與一輛農用車碰撞,當場造成農用車上一乘車人死亡,而農用車駕駛員與劉某也受傷。事后,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劉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2003年4月2日,劉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03年5月9日,劉某與公司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劉某醫藥費、誤工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6.7萬元。然而此后,公司并未支付這筆款項。劉某于2003年11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這筆款項。
北京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對劉某的傷勢進行檢查后,確定其傷勢已構成五級傷殘。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劉某是受公司指派,在履行工作中受的傷,于是便根據有關規定,裁決公司賠償劉某14.2萬元。運輸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北京朝陽區法院認為,劉某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法院最后判決支持貨物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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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囚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