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近日,在興慶區工作的小王致電銀川市總工會職工(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本人2021年6月24日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傷,后就醫時診斷為膝內側半月板撕裂(右),2021年5月21日進行了手術,全部醫療費由個人墊付,2021年7月29日單位為其申報了工傷,但結果是工傷保險經辦窗口以逾期申報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期間,單位繳納為其了各項社會保險。
小王:單位超過法定30日逾期申報,那我個人不是有一年的申報期限嗎?可以以個人名義再次申報嗎?
銀小工:不可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或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而你所在單位已經申報,你就不可以再二次申報了!雖然逾期,不影響工傷事實的認定,期間符合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會提示
工傷保險 及時繳納
發生工傷 及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