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0日,王羽經一家名為“用德上”的職業介紹所介紹來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廠工作。
。玻埃埃衬辏保霸拢保踩,剛剛在該塑料廠工作了兩天的王羽在上操作沖床產品時,突然雙手不慎被沖床機器軋傷,雙手大拇指各一節當場被斷離。事故發生后,工廠老板陳某立即將王羽送至醫院治療,并承擔了醫藥費、交通費等1萬余元。
2003年12月,經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調解,陳某補償王羽1.8萬元的傷殘補助金,王羽自愿放棄傷殘鑒定。
2004年4月,王羽卻以童工的身份,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支付童工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6萬余元。(原來2003年,14歲的王羽以“18歲”的年齡來到“用德上”職業介紹所找工作)
法庭上,王羽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稱王羽系未成年人,其與陳某在街道勞動爭議調解小組達成的調解協議有重大失誤和顯失公平,根據2004年4月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王羽傷殘七級,要求塑料廠老板陳某支付童工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6萬余元。陳某辯稱,王羽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應由勞動仲裁機關處理,請求法院駁回王羽的訴訟請求。
調解
本案經慈溪市法院主持調解,陳某與王羽已達成調解協議,陳某支付王羽傷殘補助金等2.5萬元。
評說
本案值得關注的話題有三個。
一、從法律的角度,2003年12月王羽所實施的調解協議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關于“工傷”的調解協議行為,從王羽14歲的年齡來看,對于其行為的性質、能否預見勞動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礙的后果,以及賠償價金的合理與否皆不可能具備理智判斷的能力?1.8萬元的金額也遠遠超出了14歲孩子所能夠獨立處理的數額。
而在比民法通則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對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補正,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發生適合合同內容的法律效力;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羽以童工的身份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支付童工傷殘補助金等費用16萬余元有無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的,享受12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還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于本案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用工單位除了應承擔工傷待遇標準的醫療費用外,還應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即一次性賠償金:七級傷殘的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三、14歲的王羽謊稱18歲,發生工傷,過錯在誰?
。保礆q的王羽冒充他人進廠工作,并與工廠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此勞動合同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而依法無效。工廠把關不嚴招收童工,童工在工廠工作受傷,工廠則應依法給予損害賠償。因為,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
而依據合同法,王羽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并提供虛假情況也存在締約過失問題。
但是,工傷賠償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只要是屬于工傷,不論職工是否有過錯,都應得到賠償。因此,工廠以王羽明知未到法定的勞動年齡而仍進廠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全部責任及按規定標準賠償,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
第十條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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