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安徽某電腦公司的一名職工,因公司與一公園毗鄰,一些員工在上下班時常常為抄近路借道公園。我公司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度。2004年8月,我公司使用的打卡機出現了故障,每天只能由值班人員調整到一個固定時間進行打卡。某天下午,值班人員提前5分鐘將打卡時間調整到下班時間,我像往常一樣下班后打卡,并抄公園近道回家。當我剛出公園拐上公路時,被一輛汽車撞傷。請問:我在此情況下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安徽蚌埠 別玉強
別玉強同志:
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你是在打卡后下班的,符合公司的下班制度規定,應認為你已經履行了公司的有關規定,你的下班行為是成立的;你下班時候抄近道的行為,從一般社會認識來看,是允許的,該路途應屬于上下班途中。故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汽車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