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王某,男,28歲,某建筑工程公司臨時工。
被訴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經理。
1996年10月17日被訴方拒不支付申訴方住院期間治療費及工資,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方王某于96年7月9日在被訴方承建的住宅樓做搬運工作,96年8月7日在搬運暖氣片時,不慎將腳砸傷。住院治療期間,被訴方只支付800元醫療費,就不理不睬了。
[分析意見]
仲裁庭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爭議程序中能否適用部份裁決問題的復函》①(勞辦發〈1994〉391號)中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醫療費:
1、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無基本保障的。
2、職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仲裁結果]
仲裁庭裁決:
1、被訴方在本裁決生效后2日內,支付申訴方急需的醫療費800元。
2、被訴方支付申訴方住院期工資945元。
[經驗教訓]
這是一起不支付醫療費引起的勞動爭議。
1、本案發生時間96年7月9日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②。自96年10月1日起以后發生的工傷事故就要執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③。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醫療期間的工資照發。因此,本案的申訴方只要確定為工傷,其醫療費也應由承擔。
3、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適用先行給支付的裁決,是對職工因工負傷,企業又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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