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定,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的主要任務之一。工傷康復應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堅持“先治療康復、后評殘補償”和立足于“基本康復”的原則。 工傷康復程序:
1、工傷職工認為需要康復治療或協議醫療機構建議康復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治療確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治療的,也可以直接轉康復機構康復治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制定醫療康復和職工康復的標準,為康復評價提供依據。
2、康復目標 :
1)、 降低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即降低傷殘等級。
2)、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可以從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康復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
3)、 減少和避免并發癥狀。 工傷康復工作應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 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
3、工傷康復最佳介入時間 。 工傷職工在臨床醫療搶救完成后經確定具有康復價值的,在傷病情相對穩定后應盡早、及時的進行專業、系統的康復治療,有利于減輕障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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