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4月22日,某煙草公司煙草站職工王文高被鄉里中學教師邀請一同到附近春游,在游玩過程中,一女教師來到大橋下的河邊洗手,由于河流較大,女教師踩滑不慎落入水中,正好被站在旁邊的王文高看到,王文高立即到河邊救人,并大聲呼喊其他人,其他人趕到岸邊也不能拉到女教師,女教師已經被河水沖下,王見情況緊急,未加思索,立即跳入河中施救,但由于河水湍急,很快兩人一同被河水淹沒。第二天在大河下游找到兩人尸體。王文高家屬認為王文高系見義勇為,為了救人才犧牲的,應認定為工傷,單位也同意,當地報紙也報道了王文高舍己救人的事跡。
焦點:王文高是否為搶險救災行為
認定結論:勞動保障部門作出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決定。
分析:王文高是被鄉村中學教師邀請參加學校活動,活動并非領導安排,而且是搶救平時與自己熟悉的朋友而亡,且民政部門也沒有向其頒發舍己救人的榮譽稱號,就沒有相應的材料能證明他的舍己救人行為,但本單位——煙草公司與被救職工單位都對他這種行為給予了高度贊揚與認可,且本單位已經向民政部申請舍己救人榮譽稱號。
勞動保障部門在綜合了當事人與單位提供的材料后及調查核實情況,認定王文高的救人行為是客觀事實,而且有相關單位與證人證言,公眾認可,縱然沒有民政部門的榮譽證明,但為了鼓勵當事人這種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質,在關鍵時刻能挺身而出的高尚情操,除了給予道義上的支持外,還應該在法律上給予保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明確規定應當視同工傷的情況下,就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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