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4年6月26日夜徐某騎摩托車搭乘同事葉某一同去單位上班,途中與一中型貨車發生碰撞,導致兩人不同程度受傷。
[案情分析]
勞動部門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相關材料得知徐某是無證駕駛,在該案中與對方負同等責任,葉某不負責任。徐某與葉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兩人都應認定為工傷,但徐某是無證駕駛,違反了治安管理條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有關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而葉某可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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