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江西南昌某企業職工張某在患上職業病后,未經工傷鑒定便被其所在企業在改制期間用一次性賠償了斷。為了享受工傷待遇,張某提起了訴訟。
最后,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張某要求給予工傷待遇的要求,判決該企業全額報銷張某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并向張某按月發放相當于其本人受傷之前月工資的工傷津貼,以及在2004年9月張某工傷傷殘等級確定后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按月向張某發放護理費、按其月工資的80%按月發放傷殘撫恤金、按其月工資二十個月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案例分析: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患職業病使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后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根據《工會法》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因工受傷后,應當先行治療,待治愈或病情穩定后作出職工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在工傷職工自愿情況下,可與企業達成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相關協議。
本案中雖然公司與張某之妻孫某就其工傷待遇簽訂了一次性工傷補助的協議,但因協議簽訂之時尚未對張某的工傷傷殘等級作出鑒定,因此雙方并無簽訂一次性工傷補助協議的客觀事實基礎。而且,孫某對張某的工傷性質、傷情嚴重程度缺乏充分的認識,無法對其的傷情發展作出正確預測,故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協議并非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一次性工傷補助協議。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張某要求給予工傷待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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